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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严厉打击香山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2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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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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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动态

中卫市严厉打击香山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领域行业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切实保护矿产资源,消除矿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卫市公安局、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香山地区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采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的,填封井口,没收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采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五、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存在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在本通告发布后,无条件停止一切违法开采行为,并主动到市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处理。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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