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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05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及《关于本市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12号)文件规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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