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 | 所属地区 | 安徽省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截止日期 | -- |
采购业主 | -- | 招标公司 | 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正文信息 |
招标人
名称:旌德县梓山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旌德县财政局四楼
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省旌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旌德县凤凰国际14栋102号商铺
项目名称
旌德县环城东路段供排水供气管网等设施项目
项目编号
JDX-GC-GK-2021027
开标时间
2021年7月30日09时00分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投标报价:90589599.06元
工期(交货期):54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4.43
项目负责人:査鹏飞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赣136182100172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企业业绩: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鄱阳湖生态科技城“两横三纵”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二标段、宜昌综合保税区市政道路工程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奖项):上饶市凤凰东大道延伸段工程建设项目荣获2018—2020年度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杜鹃花奖、上饶市稼轩大道北延(上饶县段))道路工程荣获2018—2020年度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杜鹃花奖。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投标报价:90936009.52元
工期(交货期):54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4.25
项目负责人: 张宗耀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144172010007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企业业绩:隆回县城北新区隆回大道(KO+000-K4+930段)道路工程、长沙临空经济区综合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建设工程、G320隆回县县城过境线道路工程【环城西路K8+620.5至K13+067.067段(含小江河桥)】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奖项):四川省泸州市城西16号路(华阳北路)道路工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长沙市第七水厂新建工程厂区工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名称: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投标报价:90197419.59元
工期(交货期):54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3.91
项目负责人:陈钊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京111192000776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企业业绩:北京新机场军航西侧路道路及市政工程(含支线)(三标段)、风峪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及综合治理工程施工(一标段)、枝江市东干渠大道北延工程。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奖项):长安街西延(古城大街~三石路)道路工程 8#标段2019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金质奖工程、 新兴路(西环路~205 国道)道路工程、排水2018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金质奖工程。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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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因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投标报价作出澄清和说明,故否决投标。
公示时间
2021年8月2日-2021年08月5日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联系电话:0563—8604795,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3956165966。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63-8609987。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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