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变更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成立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必须有文化用品、食品销售项目。
2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三年内无经营亏损及不良业绩。
3、竞租方必须向招租方购买招租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租方购买招租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竞租方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竞租。
4、接受依法并独立经营的竞租方的竞租,不接受联合竞租。
5、竞租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6、本次招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竞租方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7、竞租方必须对整个商店竞租。
8、本竞租项目不允许转包、转让、转租或转借。
9、招租方不提供任何设备、设施,不提供食宿条件,承租方负责支付水、电、暖等费用。
10、对食品经营的要求:禁止出售高盐、高糖、高脂和小袋包装且单价在1.00元以下的劣质食品,要求经营合格的品牌食品,其它要求执行2019年4月1日三部委下发的文件精神,以后均要执行上级政策,经营项目如有变化,承租费用不变。
11、承租方经营时间按招租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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