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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23年03月23日 > 用户发布 > 884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2023-2026年度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招标文件

884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2023-2026年度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招标文件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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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信息
  •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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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纺织品
  • 2023-03-23
  • 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 ------

 

884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2023-2026年度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项目单位: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总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4

第四章     合同条款…………………………………………14

第五章     合同格式…………………………………………15

第六章     保险要求明细及条款……………………………17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50

一、 投标函格式…………………………………………51

二、 法人代表授权书……………………………………53

三、 资格证明文件………………………………………54

四、 开标一览表…………………………………………55

五、 差异汇总表…………………………………………56

六、 投标人最低偿付能力情况的简要说明…………………57

七、 赔案时效的承诺……………………………………57

八、 项目服务人员资历及权限…………………………58

九、 服务承诺……………………………………………58

十、投标人财产险理赔权限相关文件…………………5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财产保险的统一管理,经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茂集团”)研究决定,就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2026年度财产保险、预约货物运输保险进行招标。欢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2022年全险种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前三位并在安庆市设有机构的市级以上财产保险公司前来投标。

一、    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和理赔能力,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

2、总公司(实际控制人)总注册资本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

3、2022年无因重大违约受到处罚情形。

4、在安庆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招标文件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1、发放时间:2023年3 月23日

2、发放方式:以挂网形式

三、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4月3日下午17:30整(北京时间)

    2、投标报名地点: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四、招标人

1、名称: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3、联系人:杨先生

4、联系方式:电话:18155670616   0556-5919883  传真:  556-5919990;

5、电子邮箱: zbb@huamao.con.cn

6、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本费:

从其公司基本帐户交纳200元售后不退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本费至以下帐户:

名称: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及帐号:工行安庆市龙啸支行1309005109022108891

交款凭证开标现场查证。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揽子保险、预约运输保险

 

2

招标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3

投标有效期:

4

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556-5919883

电子邮箱:zbb@huamao.con.cn

技术咨询:王先生 13637153796

5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

电子文本:1份

6

开标日期:待定

开标地点:安徽华茂集团公司会议室

7

签订合同地点: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产保险、预约运输保险招标。

2、      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 本次招标采取自主招标的方式。

2.2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在安庆市设有财产保险机构。

2.3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

2.4投标人需对本次招标险种出具暂保单。

2.5此次招标如果合格投标人达不到三家的,将采取议标方式。

3、      投标费用

3.1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保险要求明细及条款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一、投标函格式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人偿付能力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项目服务人员资历及权限

五、服务承诺

六、赔案时效承诺

七、资格证明文件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人联系解决。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邮件)送达至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召开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至投标人处。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所有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邮件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本次招标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适用合同条款及扩展条款;

(2)   按照第9、10条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函格式、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偿付能力情况说明;

(3)   按照第11条要求对赔案时效、服务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承诺;

(4)   按照第12条出具的保险费报价;

(5)   按照第13条出具的投标人保险理赔工作相关文件(如果有);服务人员情况;

(6)   按照第14条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9、开标一览表

9.1 投标人必须按表中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并单独密封同投标文件一起放入投标专用袋中。

9.2 开标一览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方案,表中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

10、投标函格式、偿付能力说明等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格式。有关投标人单位的内容,均填写安徽省级分公司的有关内容或数据。

10.2投标人应对其综合偿付能力情况作简要说明;

10.3投标以及合同的执行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11、赔案时效的承诺、基本服务要求

11.1 投标人应按赔案时效承诺中规定的格式填报赔案时效,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现方案。

11.2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投保要求明细及条款提出的标准做出完全响应,并制订具体的兑现措施。

12、投标人财产险理赔工作相关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供其保险理赔人员资历、工作程序、理赔内部管理规定、其公司现行财产险赔案审批权限规定等相关文件。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13.3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18个日历日。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电子文本一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首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署。

15.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胶封后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6.2信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时间等;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6.3信封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信封未按第16.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时间

17.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招标人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收集标书。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

20.2按照第21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1、评议委员会

21.1 开标后,招标人将立即组织评议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

21.2评委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由华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代表或外部咨询机构代表等组成。

21.3 评委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向招标人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3.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与被保险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委会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4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4.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评委会将按照第23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取符合审查条件的投标单位进入商务标评比。

25.2评委会在商务标评标时,按以下条件评比:

(1) 资质及偿付能力

(2) 保费报价、免赔额(率)设置

(3) 服务能力及承诺(人员资历、权限)

25.3机器设备损坏险(如有)

(1) 保险人对机器设备损坏险需要单独报价

(2) 被保险人对机器设备损坏险有选择投保或不投保的权利,并且不构成投保财产一切险和预约货物运输保险的必要条件。

(3)被保险人对机器设备损坏险可以选择与财产一切险和预约货物运输保险一起评分或单独评分。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评委会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根据评标得分的情况,由高向低排列,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26.2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有必要,进行最后商务协商,从中确定中标人。

27、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8、中标通知书

28.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已中标。

28.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索赔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3 “甲方”系指组织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招标,并对合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的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1.4 “乙方”系指在本次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招标中中标的,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

1.5“被保险人”系指具体接受本次财产保险服务的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

2服务范围:

2.1本合同服务范围为被保险人各项保单内容和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新增的保险。

3保险条款及费率、保费结算

3.1乙方应遵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的《财产一切险条款》、《机器损坏保险条款》《预约货物运输保险》等提供服务并结合标的风险概率收取保险费用。

 

第五章合同格式

经过招标,就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项目,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明细

(2)乙方提交的投标函

(3)乙方关于赔案时效的承诺

(4)乙方对各险种保险费投标报价

(5)乙方财产险理赔工作相关文件(如果有)

(6)乙方服务承诺

(7)中标通知书

(8)乙方资格证明文件

(9)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投保手续

本合同中甲方所辖各级被保险单位的财产的投保手续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4.付款条件

本合同保险费用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5.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

6合同纠纷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7.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自年月日后生效,至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保险人、保险人各执壹份

8.司法管辖: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第六章、保险要求明细及条款

1、财产一切险:

保单形式

保险公司标准保单条款及附加特殊扩展条款

被保险人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业务性质

纺织印染

标的坐落地

详见清单

保险期限

自2023年4月27日零时起至2026年4月16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范围

 

保障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除扩展责任外遵从保单内的除外责任

投保利益

1)

 

 

 

2)

 

 

 

3)

 

 

4)

建筑物(地皮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固有建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和装置、室内外装修,公用工程、电梯、玻璃、门窗、道路、管道、泵房、变电所、公众场所及其它一切由被保险人负责或代为保管的设施及财产等。

 

内部设施及机器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内部固定装置及配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消防系统、供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保安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其它在被保险人房产内属于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内部设施和设备等。

 

仓储物

仓储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负责保管的在途或仓储的原材料、模具和五金材料、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其它属于被保险人负责或由其控制或代为保管的物品,包括已出售但未送出的货物,各项代管资产等。

 

其它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负责保管的物品相应之关税和/或增值税等

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RMB: 439,300.00万元

存货保险金额:RMB:72,050.00万元

在建工程:保险金额:RMB:56,957.00万元

已摊销物资资产:保险金额:RMB:2,000万元

总保险金额: RMB: 570,307.00万元

 

费率

待告

总保费

RMB:

注:总保费包括主险保费和所有扩展条款保费

扩展条款

 

 

 

 

 

 

1、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2、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损失条款

3、指定损失理算人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确定损失理算人)

4、预付赔款条款

5、重置价值条款

6、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8、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9、公众当局扩展条款

10、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3、临时移动条款

14、自动喷淋水损失条款

15、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7、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18、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19、“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20、其它物品扩展条款

21、错误与遗漏条款

2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23、第三者责任条款

24、紧急抢险条款

25、索赔费用条款

26、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27、自燃扩展条款

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9、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30、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31、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32、分期付费条款B

33、沙尘暴扩展条款

34、烟熏扩展条款

35、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36、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37、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38、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39、意外污染条款

40、霉变条款

41、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42、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

43、加快费用条款

44、水道清理条款

45、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

46、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47、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48、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

49、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50、成对和成套设备扩展条款

51、不受控制条款

52、烟损条款

5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5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55、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

56、合同价格条款

57、不使失效条款A

58、抢险施救条款

59、新增地点特约条款

6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61、山崩和下陷条款

62、广告和霓虹灯扩展条款

63、场所外财产条款

64、机动车辆条款

65、草木特约条款

66、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67、关税条款

68、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69、消防队灭火费用条款

70、保险金额含税金约定条款A

71、名称变更条款

72、完全盗窃条款

73、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74、碰撞条款

75、特别约定:本公司已购买的存放在国内非公司名下仓库的货物(即公司已拿到提货单等单证,物权已转移到本公司名下的货物)。

免赔额

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元;

 

2、机器损坏险

保单形式

保险公司标准保单条款及附加特殊扩展条款

被保险人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标的坐落地

详见清单

保险期限

自2023年4月27日零时起至2026年4月26日二十四时止

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保单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投保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被保险人负责管理之全部机器设备和附属系统及附件

费  率

     ‰(待询)

保险金额

RMB:150,000.00万元

总 保 费

RMB :     元

注:总保费包括主险保费和所有扩展条款保费

赔偿基础

1)  局部损

失修补损坏机器之所有费用,包括拆除、重新安装之费用、关税及税收,但不扣除折旧或摊销。

2)  完全损失

赔偿意外发生前之机器的真正重置价值(即不扣除折旧或摊

销),包括正常运费,安装费及关税等费用。

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A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4.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6.空运费扩展条款

7.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8.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9.紧急抢险条款

10.重置价值条款

11.索赔费用条款

12.预付赔款条款

13.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

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14.进料、燃料和易耗品条款

15.清理排放管道条款

16.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17.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18.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19.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20. 指定损失理算人条款(方正/根宁翰)

2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10%)

免赔额

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元;

3预约货物运输保险

<1>.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1).被保险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预约保险合约有效期限:共三十六个月

3).营业性质:

4).保险标的:

5).适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条款

扩展条款

  1、偷窃责任条款

2、预付赔款条款

3、指定损失理算人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确定损失理算人,协商不成的指定根宁翰南京分公司或方正公估为理算人)

6).保险金额(预定):RMB330,000万元

 

<2>.进出口预约货物运输保险

1)被保险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预约保险合约有效期限:共三十六个月

3).营业性质:

4).保险标的:

5).进出口地:日本、东南亚国家、美国、欧洲等

6)适用条款: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扩展条款

1、战争险条款

2、罢工险条款

3、偷窃、提货不着条款

4、混杂、沾污险条款

5、钩损险条款

6、包装破碎险条款

7、保费调整条款

8、预付赔款条款

7)保险金额(预定):RMB70,000万元

3、保费结算方式

保费采取分次(四次/年)结算,起保后每季度末甲方以六个月

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本季度的保费,预约货运险期终按实际出单保费调整。

 

附件:险种条款及其扩展条款措辞

 

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特别条款为准。(具体明细条款略)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二十八)错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二十九)缺陷: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未达到国家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

(三十)离心力:是指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三十一)超负荷:指因电流超过额定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过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三十二)电弧: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三十三)感应电:指通电导体周围造成的磁场使其它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扩展条款(具体明细条款略)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甲方: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乙方: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生产销售的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甲方不能随意选择投保。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种

此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不同分别适用: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后)

附加险:《附加盗抢、抢劫保险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后)

承保险种:综合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后)

承保险种:综合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后)

承保险种:综合险

三、承保方式

甲方国内所有销售和购进货物,均属保险对象。每张保险单以调拨单或运单确定的发票金额为保险金额,以全年的国内销售和购进发票价值总额为总保险金额。甲方须每月末向乙方提供该该月投保清单。保险人可保留查询被保险人发运货物原始记录的权利。

四、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甲方本年度计划国内销售金额和购进货物金额总额

六、保险费

本协议项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保费为人民币(大写):

七、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八、双方义务

甲方保证将其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货物全部向乙方办理投保。

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乙方自接受报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所需索赔资料清单。在收到所在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尽快缮制赔案,并在损失金额确定、双方达成一致后6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若赔款金额一时难以最终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我公司可在双方初步确认的估损金额范围内预付一定数量的赔款,3个工作日预付赔款的最高数额为估损金额的50%,以便帮助贵司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如甲方违反第七条安全运输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或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甲方须选择或要求客户选择适合于安全运输的船舶或其它运输工具,对超过15年船龄的运输船舶,乙方可以视情况选择是否承保,如承保须另加收老船加费,费率另行协商,并在协议中列明。如甲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对此次运输发生事故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如未按双方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后乙方有权拒赔,或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之比例赔偿。

九、特别约定

下列情况甲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逐笔出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方可生效。

单票保单保险金额超过叁仟万元。

十、中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其它事项

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适用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甲方: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乙方: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进出口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甲方凡需在国际贸易中自行办理保险的货物,不论以何种运输方式运输,均属本预约保险协议可承保范围。货物的包装应符  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甲方保证将其需办理保险的全部进出口货物向乙方办理投保,否则,乙方对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向其投保的货损,乙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适用条款及承保险种

适用条款: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承保    一切险

附加扩展条款

1、战争险条款

2罢工险条款

3、偷窃、提货不着条款

4、混杂、沾污险条款

5、钩损险条款

6、包装破碎险条款

7、保费调整条款

8、预付赔款条款

三、责任起讫

出口货物从 仓    仓 。

进口货物从 仓    仓 。

四、运输工具

甲方须选择或要求客户选择适合于安全运输的船舶(参照2001年1月1日英国协会船级条款)或经乙方认可的其它运输工具,对超过15年(或20年)船龄的运输船舶,乙方将另加收老船加费。乙方不接受25年船龄以上的承运船舶。

五、承保方式

保险金额为:甲方本年度计划涉外销售金额和涉外购进货物金额总额。

每一保单出口货物的保额,按发票金额的110%或信用证要求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130%,如单笔货物的保险金额超过发票金额的110%,甲方应在启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方有效。

每一保单进口货物的保额

到岸价(CIF)加成10%确定。

本协议每一风险单位最高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在特殊时期特殊状况下,乙方如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战争险、罢工险费率按劳合社战争险管理委员会或xx保险总公司的变更通知进行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出运通知及投保手续

为充分保障甲方的经济利益,甲方应于货物起运前尽早向乙方申报投保,填具《进出口货运险业务投保单》。进口货物当单笔保单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时,甲方须在货物起运前十天书面向乙方申报合同号和估计保险金额,并在货物起运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所有投保信息,并就乙方的提问提供真实的情况,以便乙方及时安排分保和签发保单。乙方仅按甲方申报的出运投保数据承担保险责任。

当单笔保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时,甲方必须于货物启运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逐笔确认后,保险合同方可生效。

七、保险费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总保险费为人民币(或美元)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壹个月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保险费。

甲方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后乙方有权拒赔,或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之比例赔偿。

八、损失与索赔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保单上指定的代理人进行现场查勘;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甲方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对受损货物,甲方负有及时施救的义务。

甲方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向乙方提出赔偿时,应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发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有关照片、索赔清单、向责任方索赔的书面单证及保险合同或条款规定的其它单证。

乙方应按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及时赔偿。

九、特别约定

对裸装、废旧货、甲板货、易燃、易爆、易碎品、动植物、油品、农产品、散装货等特殊或大宗高风险货物,以及通知非正常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承保条件、保险费率等双方另行特别商议。

十、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及惯例。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如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约。

十二、其它事项

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适用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协会货物险条款(A)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期限

运输条款

88.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存储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2.2分配或分派货物,

或者

8.1.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款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3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以及船东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仍需按照上述有关保险终止期限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办理)。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9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变更航程条款

10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理赔

可保利益条款

1111.1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1.1条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契约之前。但在缔约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续运费条款

12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隐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在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各条所载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还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13本保险不负推定全损,除非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并在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情况下,得按推定全损赔偿。

增值条款

1414.1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失的增值保险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14.2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则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项下的总保额和被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额的总和,本保险应按其保险金额在保险总额中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保险受益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

15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6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有义务:

16.1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这种损失,以及

16.2保证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

保险人除负责赔偿承保责任内的任何损失外,还应偿还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任何适当和合理的费用。

放弃条款

17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视为影响任何一方的权益。

防止延误

合理处置条款

18本保险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应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速合理地处置所发生的事情。

法律和惯例

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

 

 

 

 

 

 

 

 

 

 

 

 

 

 

 

 

 

 

 

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投标文件

标书编号:******

 

 

 

项目名称: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

 

 

 

 

 

投标人:

 

 

二0二三年  月  日

 

一、投标函格式

 

致: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单位的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资格证明文件

3、开标一览表

4、差异汇总表

     5、公司偿付能力情况的简要说明

6、项目服务人员资历及权限

7、服务承诺

8、赔案时效承诺

9、投标人财产险理赔授权相关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2)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3)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本次招标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我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接受处罚。

(5)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箱: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样本,该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影印件彩色打印于标书之外连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单独提供)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投标人名称)的(分公司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项目的投标、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纠纷处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日期:

 

 

三、资格证明审查文件

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安徽省公司公章或加盖公章后影印件,彩色打印)

文件二安徽省公司营业执照及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安徽省公司公章或加盖公章后影印件,彩色打印)

文件三投标单位税务登记证(加盖安徽省公司公章或加盖公章后影印件,彩色打印)

文件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文件五安徽省公司及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安徽省公司公章或加盖公章后影印件,彩色打印)

文件六近三年内曾获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关于文明经营、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如果有的话)

文件七与其他客户签订的长期服务合同(加盖安徽省公司公章或加盖公章后影印件,彩色打印)

 

 

 

 

 

 

 

 

四、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注册资金

 

偿付能力

 

赔案时效

赔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天结案

赔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天结案

赔款人民币50000—1000000元之间的天结案

赔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的天结案

是否完全响应投保要求

□是□否

相应险种费率报价

险种

费率(‰)

相对免赔额 ()

保费金额()

财产一切险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进出口预约货物运输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保费总额

 

 

 

                 

 

 

 

标书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填写说明:

1、该表中内容应与标书中内容完全一致,并不得填报选择性方案;

2、请完整、正确、清晰地填写表中内容,并单独随投标文件放入提供的外层投标袋中;

3、未按规定填报表中内容的,将不予评标。

 

五、差异汇总表

 

 

序号

投保要求

报价文件

章节条款

简要内容

章节条款

简要内容

 

 

 

 

 

 

 

 

 

 

 

 

 

 

 

 

 

 

 

 

 

 

 

 

 

竞价人要将报价文件和竞争性报价通知中的保险方案及条款部分所有差异统一填写到本表中,不填写视为完全响应投保要求。

 

 

 

 

 

 

 

 

 

 

六、投标人最低偿付能力情况的简要说明(提供审计报告)

 

七、赔案时效的承诺

 

致: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本承诺作为(投标人单位名称)参加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招标投标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我单位有幸成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单位,在本次合同有效期内,特向贵方保证,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我单位的赔案时效为:

1、 赔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天结案

2、 赔款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天结案;

3、 赔款额在人民币50000—1000000元之间的天结案;

4、 赔款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的天结案。

 

为此,我单位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现方案如下:(由投标人自行制订)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标书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023年  月  日

八、项目服务人员资历及权限

 

 

 

 

九、服务承诺

 

(格式由投标人自定,参照第六章“服务基本要求”中提出的标准填写,并在承诺后制定具体的兑现措施

 

 

 

十、投标人财产险理赔权限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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