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8日 | 所属地区 | 福建省 | 进展阶段 | 项目审批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厦门市同安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8年7月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7月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6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传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卫浴件组装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99号301单元 |
厦门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扬州市集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99号301单元,项目总投资257.5万元,租赁陈妙珠(海盟(厦门)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厂房,投资建设“卫浴件组装项目”,建成后年产卫浴制品190万套,员工人数100人,年生产280天,每天生产1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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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表1中三级排放标准(COD≤400mg/L;BOD5≤250mg/L;SS≤350mg/L;NH3-N≤35mg/L;总磷3.0mg/L)。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2011年),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中排放标准,其中,“乙酸”排放浓度≤50mg/m3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环己酮”排放浓度≤50mg/m3。排放口高度不低于15米,若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要求,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等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该项目国家重点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的排放总量(工业源)核定为零。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测试用水和盐雾试验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纳入配套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外排水需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落实生产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合理配置高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好有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通告》(厦环控〔2018〕6号)要求,落实移印、热板焊、擦拭等工序密闭措施,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光催化氧化”净化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加强各项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优化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排气筒建设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落实加工车间门窗、墙体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机加工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避免高噪声设备靠近厂界;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应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以保证高噪声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弃光催化剂、废弃灯管、含有机溶剂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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