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9日 | 所属地区 | 福建省 | 进展阶段 | 项目审批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08月01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08月01日-2018年08月0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060999
传 真:6060999
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75号
邮政编码:361021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硅胶制品(含汽车硅胶配件)项目 |
集美区灌口镇坑坪路21号7号厂房B栋2层201单元 |
厦门百年望达工贸有限公司 |
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坪路21号7号厂房B栋2层201单元。预计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车载硅胶按键100万PCS、汽车雨刮密封条与汽车硅胶密封圈300万PCS。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 |
一、根据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一)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落实各类废水的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生活污水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进入正常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站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表1中三级标准,否则按一级标准执行。(二)应配套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 中相关限值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3.2mg/m3)。(三) 项目区域内环境噪声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进行控制和管理。运营期环境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项目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项目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杏林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不外排。项目与市政污水管衔接的污水排放口,按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具备采样监控条件。(二)项目废气拟配套“集气系统+末端处理”等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的废气方可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排气口的设置应避开周边居住区环境敏感点并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三)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降噪、隔音、吸声以及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合理布局等措施,综合防治噪声污染。(四)落实固体废物控制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按规定处置;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容器、场所须落实三防并设立标识;应制定固废年度管理计划,落实固废年度申报登记制度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备。(五)设立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设施,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其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规定事先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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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塑胶制品处理加工项目 |
集美区灌口山美路133号5楼 |
厦门隋唐工贸有限公司 |
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山美路133号5楼,年加工塑胶制品11万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
一、根据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98号)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一)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落实各类废水的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生活污水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进入正常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站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表1中三级标准,否则按一级标准执行。(二)应配套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 中相关限值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3.2mg/m3;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0.6 mg/m3;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0.8 mg/m3)。 (三) 项目区域内环境噪声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进行控制和管理。运营期环境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项目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项目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杏林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项目与市政污水管衔接的污水排放口,按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具备采样监控条件。(二)项目喷漆、烘干车间应密闭,废气拟配套“集气系统+末端处理”等处理设施,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的废气方可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排气口的设置应避开周边居住区环境敏感点并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三)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降噪、隔音、吸声以及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合理布局等措施,综合防治噪声污染。(四)落实固体废物控制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按规定处置;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容器、场所须落实三防并设立标识;应制定固废年度管理计划,落实固废年度申报登记制度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备。(五)设立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设施,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监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严格VOCs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该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8]6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其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规定事先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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