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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21年03月23日 > 其他公告 > 关于永嘉县金溪镇2020年农村饮水达标提标工程净水设备(配套消毒)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永嘉县金溪镇2020年农村饮水达标提标工程净水设备(配套消毒)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03-23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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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所属地区 浙江省
发布日期 2021-03-23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司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方式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1年03月23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永嘉县金溪镇2020年农村饮水达标提标工程净水设备(配套消毒)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
一、项目编号:*******二、项目名称:*****镇****年农村饮水达标提标工程净水设备(配套消毒)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蒲州街道雁荡西路***号鸿基花苑 **-**幢***室            被投诉人:***********、*****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善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元,报价畸低,明显低于*场成本价,而此次项目预算价格为*******元,投标人**上善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完全低于成本恶意拉低报价基准分评判标准,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公司、招标负责人***;”、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于投诉事项一本机关予以驳回。但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投标人所投净水设备的产品整机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得*分”,由于“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在**等个别省份早已经取消,采购文件中将此设置为加分项将有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供应商在该评分项上无法获取分值,甚至影响采购结果,该评分项设置对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失公平公正,属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认为该评分项设置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本机关通过查看评审记录、组织评审专家复核以及查看现场录音录像情况并未发现评审异常及不公正打分的情况,因此投标供应商应充分尊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果;本机关对被投诉人**镇人民政府、***********以及中标供应商**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未发现存在串标行为,投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串标事实。由于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事项二本机关予以驳回。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通过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和评审报告,本机关未发现存在提前暴露报价的情况,也未发现在供应商报价确认后修改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评审得分的情形,未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情形。被投诉人***********在商务技术标评审完毕未根据招标文件中开评标程序规定公布各投标人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结果,确属不当。本机关认为,评审程序未公开商务技术报价确有不当,但是评审环节及程序公平、公正,不影响采购项目的结果,对于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予以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由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认***上善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报价低于成本价,因此未要求相关供应***上善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以上程序符合采购流程。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相关供应***上善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故意拉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的行为,也未发现其与中标供应商**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投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串标事实。由于投诉事项四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事项四本机关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镇****年农村饮水达标提标工程净水设备(配套消毒)(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由于本项目在招标采购中已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责令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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