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 | 所属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截止日期 | -- |
采购业主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招标公司 |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正文信息 |
一、采购项目编号:HNHK-HW-2021018
二、项目名称:贡嘎县县域综合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高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9号
被投诉人: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以西星雅美辰小区一栋801-808、811、812、816号
相关供应商: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百益南岸5栋2单元13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藏高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被投诉人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贡嘎县县域综合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HNHK-HW-2021018,以下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27日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1、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人数与实际评标人数不符,招标程序不合法,显失公平。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与实际评标人数不符,属于对投标人须知的重大调整。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依照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投诉事项2:根据《贡嘎县县域综合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3.4详细评审标准商务部分投标人资质评分标准,中标方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此项不应得分。
投诉事项3:《贡嘎县县域综合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次)招标文件》3.4详细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组成细项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中明确规定:根据相关人员配备/人员安排进行评分。投诉人对中标方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部分得分,特别是人员配备的情况得分质疑,同时申请公开拟中标人和投诉人在详细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组成细项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的人员配比评分对比情况。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疑为我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及定义为商业——。
投诉事项4: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分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部分技术响应应为负偏离。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疑为我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及定义为商业——。
投诉事项5:招标代理人有行政处罚记录和招投标诉讼记录,不具备组织招投标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无行政处罚条件。
投诉事项6:拟中标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资金与专业技术能力存疑。
2、投诉请求
恳请贵局依职权针对本投诉人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及组织听证,依法作出公正处理,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六、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1、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我公司复查招标文件才发现评标委员会构成错误的填写为5人,我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对此项质疑进行答复,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系编制招标文件时填写错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我公司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处错误并及时依法对此处错误予以更正并发布更正或者澄清修改公告,但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实际构成为7人,并由此7人完成项目评标并签署评标报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招标程序是合法的。
评标委员会人数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无影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诉人及其他潜在投标人未对评标委员会人数提出质疑或者询问,证明招标文件中此处错误对投诉人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投标没有影响,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新招标流程。我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才发现评标委员会构成错误的填写为5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实际构成为7人,并由此7人完成项目评标并签署评标报告,故此处错误并未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针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的评审依据为“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得1分”,我公司在答复投诉人该项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招标文件中针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的评审依据未规定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不得分。故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依据应该得分。
投诉人认为该部分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体系认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含义于范围,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可直接查询,不属于商业机密。中介公司明显有袒护行为,严重质疑其行业专业性。
投诉人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中标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信息,但是并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该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且中标人已将该证书复印件(或者是扫描件)编制在其投标文件中,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中标人经营信息中的招投标材料,故我公司无权公开中标人的投标材料。且我公司在答复投诉人该项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已据实答复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不存在袒护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打分。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依法公示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并于公示期当日电话告知本项目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名。投标人的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的人员配比情况是投标人的经营信息中的招投标资料,属于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我公司无权公开。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未纳入资格审查及评分,仅在符合性审查中审查“采购需求”中所有标注为“※”的条款。满足为合格,不满足为不合格。”,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无标注为“※”的实质性条款。根据此符合性审查项评审标准,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满足被否决的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5: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受到任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我公司具备组织本次招标投标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针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评审要求为提供相应承诺,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打分,经评审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评审得分排名第一。
2、相关供应商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2:我公司经与专业认证机构核实确认,认证机构给出证明,说明了此证书显示处于暂停状态,只是在认证期内每年进行的常规监督审核,因疫情影响,监督审核过程有所推迟,只是由于疫情的客观情况影响到审核状态的暂停,证书的有效性并不产生影响。具备得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3: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评分办法中要求的各个方案中的人员配备,都做了相应的配备。
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身是一家具备国家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认证和监督管理非常严格,是属于具备雄厚研发实力、实施实力、管理实力的有效证明,该公司获得软著近100个。其控股公司——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5人,研发人员占比75%,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近五年来专业耕耘西藏医院信息化建设事业,在西藏自治区医疗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信誉。
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就贡嘎县域医疗项目实施的技术及人员配置的专题会议纪要,就实施人员问题作出有效部署。
该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不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证明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力的案例(及其控股公司——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实力的案例)
关于投诉事项4: 我公司对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中的若干截图,在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截图。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招标文件本着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不歧视、不限制的若干原则,制定的本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非星号技术参数的正负偏离做出“不得影响本项目原有功能”的要求。标星号的废标项中,无此条废标要求。
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近几年的医疗信息化改造项目中,均能有效且优质的和西藏医保接口联网工作,其适配器为国家机构认证的正规渠道产品。具体接入西藏自治区医保案例,在以上投诉回复的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施案例中。
按照项目的实施流程,我公司在移动医保支付系统上线之前,需要本项目业主单位先与医保局进行沟通协调新项目医保支付的事情之后,我公司才能开始和西藏医保核心结算系统厂家做接口技术对接沟通,确认具体对接需求。另外,本项目中基本公卫数据采集和乡村医保结算是重要的技术功能点,我们必须要依照项目的实际移动医保支付环境与业主进行现场实施确认,进而将现场确认需求与西藏自治区医保平台的技术标准做衔接,才能进行最终的刷卡适配接口改造,经过实际投入使用的验证无误之后,才能算刷卡适配改造成功,如果我们在项目未确定之前,还未经过实际投入使用的验证环节就与自治区医保厂商做对接,没有业主的确认,并不具备改造条件,无法完成改造,我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了接口改造会经业主见证可以进行正常的医保结算之后,找医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关于投诉事项6: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68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法律法规明确回复了质疑问题。
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具备实力的科技公司。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级高新企业,其自主研发实力(软著近100个),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公司——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在西藏进行医疗信息化建设至少五年以上,承接多家三甲及二甲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并帮助多家医院,通过国家等级医院评审,独立研发能力、实施能力、资金实力均获得用户好评,具有毋庸置疑的藏汉医疗系统专业技术公司。后附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的多个典型案例合同。
另外,我公司也在投标过程中,对本项目涉及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中要求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已经做了相应承诺,提供了承诺函。如果最终未按照承诺要求履行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另附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近年承担的区内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
七、本机关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10日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贡嘎县县域综合医改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NHK-HW-2021018)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8月17日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将《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构成错误的填写成5人,未能及时发现该处错误,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实际构成为7人,并由此7人完成项目评标并签署评标报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此处错误对投诉人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及资格审查没有影响,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新招标流程。
投诉事项1是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起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对于采购文件提起质疑的法定期限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投诉人针对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质疑的截止日期应为2021年8月26日。但投诉人提起书面质疑的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已超过法定提起质疑的期限。因而,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即“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4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资质”:具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得1分。”经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证书状态为“暂停”,就该情况中认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与机构取得联系,希望尽快安排监督审核,该机构将尽快安排审核,在审核期间证书可正常使用。
本机关认为: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于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评审项的评分并无不当,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4详细评审标准中细项“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具体评分标准不一一列明)。投诉人就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部分得分提出质疑,并申请公开人员配比情况。经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公司成都红色剪刀科技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技术人员的配备已作详细调配安排。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就评审项目评分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投诉人仅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小微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少对其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是否可以公开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投标“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人员配比情况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基于以上规定,本案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人员配比情况属于投标文件一部分,涉及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信息,也涉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在此情况下,公开投标文件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据此不予公开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质量、进度保障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人员配比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条: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招标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均将被否决。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3 初步评审标准第2款-符合性评审标准-技术条款偏离: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所有标注为“※”的条款。满足为合格,不满足为不合格。经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四、家医公卫一体化服务平台配置方案-第10功能要求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 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的 10 项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中医药健康管理包含《体质判定标准表》的截图证明,暂未出具西藏医保核心结算系统厂家出具的刷卡适配改造认证证明。
本机关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未将第五章采购需求纳入审查及评分,故评标委员会仅需在符合性审查中审查 “采购需求”中所有标注为“※”的条款,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无标注为“※”的实质性条款。根据该符合性审查项评审标准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被否决的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被投诉人于2015-05-1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分网首次登记,湖南省政府尚未制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投诉人所列法律依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备案条件、第六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条款修订后已删除,第五条备案资料之第六项,应为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18〕31号)第二章 名录登记 的第七条第(七)项。投诉人所列法律依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应为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
本机关认为:在湖南省政府尚未制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未要求无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声明函》,《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系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为西藏自治区代理机构的要求。被投诉人虽因发票管理工作和其他采购项目被行政处罚,并不影响被投诉人组织本项目招投标工作,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是否能组织本项目招投标工作无关。招标文件中将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错误填写问题对投诉人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投标没有实质性影响。
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本机关认为:若西藏红色剪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其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投诉事项6无事实依据。
八、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投诉事项2、3、4、5、6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嘎县人民政府或山南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贡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贡嘎县财政局
贡嘎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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