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 | 所属地区 | 黑龙江省 |
发布日期 | 2012-02-10 | 截止日期 | -- |
采购业主 | -- | 招标公司 | --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正文信息 |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黑龙江科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分别对我中心组织采购的“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自动化学发光仪等设备采购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11】1781B0001)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书,经审查符合法规受理条件,于2012年1月17日正式受理。我中心认真审查了你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所有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其重点、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检测试剂”中,有两类试剂不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条款的要求。我中心于2012年 1月1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质疑事项进行全面复审查证,为了保证质疑答复的客观公正,经请示省政府采购办同意,于2012年2月7日重新聘请专家组成复核专家组,对原评审结果及质疑事项进行全面复核。现将专家复核意见及质疑处理结论告知你公司并其他三家公司:
一、专家复核意见。复核专家组认定: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甲状腺、性激素、TORCH、肝炎”四类检测试剂长期供货清单及价格,其中“甲状腺、性激素”检测试剂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证;但未能提供“TORCH、肝炎”检测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招标文件检测试剂※1“要求必须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证”的规定,客观上已构成废标条件。
二、质疑处理结论。由于原评标委员会未能准确理解、掌握招标文件中关于“检测试剂采购需求”的评审原则,对评审条件和要求界定有误,因此造成原评委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时,认定事实不准确,评审工作出现偏差,导致评审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经请示省政府采购办核准,决定废标,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欢迎并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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