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南大正招(2005)第003号 | 所属地区 | 福建省宁德市 |
发布日期 | 2005-02-05 | 截止日期 | -- |
采购业主 | ;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公司 | 福建南平大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正文信息 |
招标内容:宁德市东兰组团十四号路南段(闽东路连接环湖北路)
工程答疑纪要
一、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P13第26.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1、18.2、18.3款规定”。
改为: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
2、 标文件P14第29.1.3款内容全部删除。
3、 招标文件P15第34.4款“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三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担保金。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担保金可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改为: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五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担保金。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可用现金或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给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按工程进度比例返还(银行保函除外)。
4、 招标文件P20第24条“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改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3%。
5、投标文件第P69第四条评标具体内容和方法中的C款“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单价金额;出现填报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此时应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和投标人标出的单价金额为准,修改该项目的合价金额:出现投标人擅自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此时应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删去该项目及其报价。如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有漏项的(漏项指:①仅填写项目名称,但未填写单价和合价;②项目名称、单价和合价都没有填写),应以招标人提供的该项目的控制价作为该投标人在该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改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
招标人: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署前路2号福宁大楼五层
宁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宁德市城东路15-10金鼎科技楼3楼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南平大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南平市中山路83号
邮政编码:353000
传 真:0599—8615968
联系人: 张小姐吴先生
联系电话:0593-280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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