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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陈源垅收储地块道路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陈源路北段道路工程补充通知(一)

2020-02-08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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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所属地区 广东省
发布日期 2020-02-08 截止日期 --
采购业主 -- 招标公司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正文信息
松溪县陈源垅收储地块道路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陈源路北段道路工程补充通知(一) 致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编号E3507249724202192松溪县陈源垅收储地块道路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陈源路北段道路工程招标文件作补充通知如下: 1、因疫情影响,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示,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现金,银行保函,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年度投标保证金;”统一修改为“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现金,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 3、原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节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节商务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政府性公建项目优先采购地产名优工业品工作的通知》(南建筑[2017]6号)要求,应优先采购南平地产名优工业品。”统一修改为:“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 3、原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节其它要求,增加:“4、核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调整办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中标人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4天内,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加盖中标人法人单位公章)、认为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和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8个日历天内与中标人完成核对工程量清单工作。若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进行核对的或提出的,则视为对原工程量清单无异议,今后在施工和结算时不予调整。5、经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参照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如工程量清单分项子目与施工图纸实际情况存在误差,当误差金额累计超过预算总价±3%(含3%)时,超过预算总价±3%(不含3%)的部分按实增减。核对后工程量清单经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如工程量清单分项子目与施工图纸实际情况存在误差,当误差金额累计未超过预算总价±3%(含3%)时,不予调整合同价。” 4、对原招标文件中,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详见附件“专用合同条款”。 5、本招标项目质疑时间延期至:2020-02-11 12:00:00 答疑/补充通知时间延期至:2020-02-11 17:30:00 保证金缴纳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02月25日17:30:00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26日09:00:00。 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26日09:00:00。 原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均做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松溪县陈源垅收储地块道路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陈源路北段道路工程(招标编号:E3507249724202192)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通知书将在易交易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njoy5191.com/)、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招标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代理单位:福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月7日 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有书面协议或文件;(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书及投标承诺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 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工程所在地省(直辖市)、市与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如各种标准、规范不一致,则按照最高的标准、规范执行;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最高标准的规范和标准;若需执行较低标准的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提供拟采用的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及其理由,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协商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有);(5)图纸;(6)投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书(如有);(7)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如有);(8)本合同通用条款;(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本合同组成文件解释顺序为:以上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如有冲突,序号越小的,解释效力越优先;如处于同一序号的,则形成时间在后者优先。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如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具体,但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有规定或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且与本合同没有冲突的,以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中的规定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本合同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2补充:承包人应认真审核整套施工图和设计总说明,弄清施工图纸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若因对图纸理解有误或未及时发现图纸中相互矛盾之处而造成质量问题、返工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索赔等),承包人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期限、数量:①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会审后的7天内,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总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实施性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期间每月25日提交下月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如不按时报送实施性工程进度计划或月计划,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②每月25日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报送当月工作简报1式4份; ③每周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报送施工周报1式4份及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其他有关报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3补充:就本合同发生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在本合同所列示的地址寄送/当面送达。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当面送达的,当日即为送达日。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的,应提前1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所示地址方式发出通知后,无论该变更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寄送的第2个日历日为已送达日。依据上述约定而确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被通知方签收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上述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任何一方拒收其他方通知的,拒收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按本条前述约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 1.10.2 场外交通变更为: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经开通,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及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等,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社会交通组织方案和详细的保障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增补。 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在公共道路使用特殊施工车辆的特别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场内道路的开通与维护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措施费用(若有)由承包人承担。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措施费用(若有)由承包人承担。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 2. 发包人 2.1变更为: (1)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工程立项批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及地勘资料审批证书,已具备。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施工前备案等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竣工手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负责办理和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变更、工期顺延、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分包人的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已完工程量(实际进度)的确认、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等事项,与以上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必须同时具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发包人公章且符合专用条款其他约定始生效;未经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一律无权代表发包人确认上述事项; (2)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事项的处理; (3)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施工用水发包人已接至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所有权归发包人)已接至施工现场;在现有施工条件基础上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用电负荷配置线材规格,根据施工用水量配置供水管管径自行接至所需位置,施工场地内接线费用、水电费用(含基本费及无功用电等)由承包人承担,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经开通,场内道路的开通与维护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临时工程用地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内考虑,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不能满足施工临时用地的要求而需租用临时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4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再提交陆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其中原件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准备进行五方竣工验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前7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套供初验使用;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再提交陆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其中原件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项并不减免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应按时、完全、充分履行的安全防护责任。 ②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1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等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费用及罚款(若有)由承包人承担。 ④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仍负有保管责任;但由于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负责自行调查、了解现场情况并实施保护措施,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以上实物的保管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申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文明施工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⑦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自行考虑诸如施工设备的停放,台风、雨季季节施工现场的防风、防雨措施,施工废水、废物的处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 承包人在施工或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妨碍公众便利,不应对公用道路、私人道路、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使用产生不适当的干扰。 ⑧承包人及其雇员、分包人(如有)未经发包人同意,均不得向非授权的人员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任何资料,也不许非授权的人员考察工程或接触合同文件。 ⑨承包人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居民或相邻方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签证。 ⑩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所有项目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与汇总,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档案资料,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费中,发包人不另行增补。 ⑪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供水压力可能存在不足,同时必须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和其他消防规范文件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消防用水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同时满足本项目施工、生活用水要求。上述措施所需全部费用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将不予以增补。 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留设工种齐备的项目维修小组。 承包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无故终止合同或未进场施工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有权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外签署的所有文件具备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本项目的承包人公章或项目章即生效。未经承包人另行书面授权,承包人的其他人员一律无权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工程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为专职,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负责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件原件提交发包人审查。施工期间每个月出勤须达到25天(含)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考勤抽检发现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岗者,按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一致。如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人员,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且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若承包人派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能胜任其职责,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7日内,合格的管理人员应到位,否则按管理人员推迟到位处理。 若因承包人原因,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或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1)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100000元人民币;(2)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0000元人民币;(3)更换除上述外的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 30000元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安排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到位,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每推迟到岗1天或缺勤1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累计计取)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3.3.3补充:若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提出要求之日起7日内,安排其他合格的管理人员到岗。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的技术负责人每推迟到岗1天或缺勤1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累计计取)违约金,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每推迟到岗1天或缺勤1天,承包人支付¥500元/天·人(累计计取)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施工期间每个月出勤须达到25天(含)以上。技术负责人每推迟到岗1天或缺勤1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累计计取)违约金,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每推迟到岗1天或缺勤1天,承包人支付¥500元/天·人(累计计取)违约金。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以上专用条款的3.2.3条规定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施工管理人员推迟到位或缺勤处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项目移交发包人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本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发包人指定帐户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选择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银行保函等形式之一。)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含结算书等资料)后28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赔偿,如履约保证金不够赔偿,将另外加收赔偿金额: 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设施由监理人自备,费用监理人自理。监理人须全面负责自身人员的安全以及所有财物、设施的保管。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下列文件或凭证,需要同时具备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和发包人项目公章后始生效:(1)工程变更;(2)费用变更;(3)工期顺延;(4)工程索赔;(5)工程款支付;(6)停工通知、复工通知;(7)分包人的确定;(8)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 (10)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11)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质量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1.2 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工程修复、整改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工期另行约定,并承包人同意: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文件,修复工程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计算。除修复工程增加的费用外,承包人不得另行主张其他费用和利润。 5.2质量保证措施 增加5.2.4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瑕疵导致发包人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或向承包人追偿因此垫付的全部费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于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补充:监理人或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承包人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待验收部位是关键线路,则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承包人工期顺延(按超过48小时的部分计);如果待验收部位是非关键线路,则承包人工期不予顺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变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全部或部分不合格的,承包人免费修复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工程经过一次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本工程或拒绝接受不合格部分工程(由发包人选择),并拒绝支付不合格工程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承担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如修复不合格工程的费用超过不合格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的,二者的差价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5.4.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全部或部分不合格的,如果涉及到关键部位,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如果仅涉及非关键部位,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重新修缮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修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工期逾期,须另行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3 补充:关于特别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在施工前7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1.8 补充: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认为须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或拒不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详专用条款1.6.4条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7个工作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7个工作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7.3.2开工通知 变更为: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的,每推迟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给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2000元/天);推迟10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申请或不予答复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水准点与测量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前【10】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及时对水准点与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与测量控制点承担保管责任。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一周内(自然周)每天6点到18点之间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累计每超过24个小时,工期顺延一天;如果在一天之内(北京时间6:00~18:00期间)累计停工8小时,顺延一天。上述情况不能累计; (2)政府部门要求交通管制,致使材料无法运抵工程地点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 (3)施工期间若遇春节,工期顺延14天; (4)不可抗力;若雨水天气,造成事实无法施工的,经监理人同意可顺延工期; (5)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6)因发包人违反第2.4条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施工滞后,导致对本合同关键线路造成影响者; (7)需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办理的手续或提供的资料无法配合工程需求而影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线路范围详见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第7.5.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附有效证明文件。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误期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 7.8 暂停施工 变更为: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具体停工处理事项(包括费用、工期等),双方另行协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补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且材料、设备品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产地证明、装箱清单、规格、型号证明等随货文件,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场。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补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工期予以顺延;如承包人怠于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则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包人拒绝整改的,则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如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的,承包人按变更后的交付日期或交货地点验收并接受货物。 8.3.2补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8.3.3承包人负责按合同约定对本工程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验收,并负责书面记录各批次材料、设备的验收结果。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非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但承包人怠于验收导致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一并向承包人追偿。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8.4.2补充:不论监理人是否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应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补充: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14天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材料样品、单价、合格证等有关说明,以便发包人有充分时间选择比较。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临时工程用地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内考虑,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不能满足施工临时用地的要求而需租用临时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所有需检验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均需配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关的试验结果,承包人对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10.1(2)变更为: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 10.3 变更程序 10.3.3补充:(1)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2) 施工现场内合同项外需要承包人实施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承担并接受,具体实施条件双方另行协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设计变更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量进行增减。 (2)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编制说明中指明未计算的部分、暂定部分、图外项目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的数量结算。 (3)上述项目按本项目工程控制价编制办法计价,再乘中标下浮率计算,中标下浮率为((中标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没有定额项目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不计任何费用,只计税金,并报终审审定。 (4)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发包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预算中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发包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预算中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工程预算中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但发包人招标时信息价上有的,按信息价计算。 ③发包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预算中材料价格明细表及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有权终审的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④钢材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水泥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差价计算以招标合同工期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松溪县信息价材料价格为准与发包人招标时发布的预算材料价对比。 ⑤上述价格调整只计取差价和差价的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 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及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为有效。 10.4.2变更估价程序 变更为:因工程变更而增加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因工程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变更价款的核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书面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完整资料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上款规定。凡承包人提出属于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要求变更的,增加的造价不予调整;降低造价,发包人按实扣。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价格调整 变更为: (1)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内容: ①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的设计变更(含设备、材料变更); ②施工现场内需由承包人完成的合同项外工程量; (2)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合同价款可调整内容工作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第10.4.1条确定。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投标报价书中包含的项目在实际施工时没有发生或部分没有发生或由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由双方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第3节“工程预(结)算造价编制原则”编制的工程预算单价为依据,按以下原则执行: ⑴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如下:若钢筋的变化幅度超过±5%,对超出部分进行工程造价的调整(涨幅超过5%,由业主承担,跌幅超过5%,由业主受益);若水泥(商品砼)的变化幅度超过±5%,对超出部分进行工程造价的调整(涨幅超过5%,由业主承担,跌幅超过5%,由业主受益);若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变化幅度超过±10%,对超出部分进行工程造价的调整(涨幅超过10%,由业主承担,跌幅超过10%,由业主受益)。以上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其他材料不予调整。人工费按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价格调整以“施工期所在月份的松溪县材料信息价格”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详细清单》表所报的材料单价”的比较为计算依据。 其他风险范围包含⑴措施项目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⑵材料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⑶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⑷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⑸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⑹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所发生的费用;⑺场地内存在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地上、地下障碍物(如孤石、砼、旧基础、管线)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⑻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⑼工程量清单核对后仍有错、漏产生的误差;⑽因停电自备备用电源而增加的费用;⑾为确保施工进度的赶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施工防护等费用;⑿在场地现状基础上的施工条件(施工便道、铺设施工用水管路、架设施工电缆等)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⒀因施工场地存在不确定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及影响工程进展所产生的费用;⒁除双方约定的可调整因素以外的其它一切风险。 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及周边环境将施工措施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招标文件要求其他费用等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同意在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月进度进行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是。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月进度进行计量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4.3.(2)的支付分解表支付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变更为: (1)①当月确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经监理审核、发包人认定后于14日内按已完成工程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等)。②待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后14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5%,③在承包人办妥有关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办完结算后28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审核结算价的97%(承包人应出具结算价100%的发票)。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承包人,工期不予顺延。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 12.5 支付账户 补充:①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所在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②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工程款用于其他工程。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1)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进行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参与验收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监理人及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承包人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监理人及发包人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如果待验收部位是关键线路,则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承包人工期顺延(按超过48小时的部分计);如果待验收部位是非关键线路,则承包人工期不予顺延。   (3)如果待验收部位是关键线路,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在参与验收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承包人工期顺延(自工程师验收满24小时起工期开始顺延)。 13.2 竣工验收 13.2.1补充: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准备进行五方竣工验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前7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套供初验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竣工验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再提交陆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其中原件贰套),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和竣工文字资料应汇总本工程所涵盖的所有专业竣工图。向监理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由承包人另行负责。制作竣工资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工程具备五方竣工验收条件时,严禁承包人“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通过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可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约定。 13.2.3补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实际竣工日期”的定义为:工程达到竣工标准之日(竣工标准详见第一部分协议书)。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13.2.2条“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内根据施工规范要求需要的试车工作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投料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投料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2 变更为: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申请竣工验收日期之前。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28天。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45日历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双方对竣工结算结果无异议并盖章确认后28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进行复核。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变更为: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15.2.2 变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15.4.2(2)变更为: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报送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 15.4.2(3)变更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报送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1(3)删除。 16.1.1补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通知监理人。除发包人有本项第(1)(2)(5)(6)目并对承包人施工造成实质影响外,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1.2变更为: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此外,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采取司法途径追索欠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变更为: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56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约定期限提供竣工资料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6.2.3条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约定处理;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①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需设计单位确认的,还需经设计单位确认后使用。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监理机构、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恶意提供品质达不到要求的样品,承包人除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设备合同价值10%的违约金;②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后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5.4条约定;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日期到场,逾期按人民币5000元/台(组)/天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机械设备退场必须取得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否则按照人民币20000元/台(组)/天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7.5.2条约定;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其差额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6.2.3条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约定处理;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若不能按照规定提供完整 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补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从未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如发生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之日起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实际工程进度(包括竣工)比开工时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的总计划工程进度滞后7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3)因承包人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机关查封本工程资金账户或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他人。 (7)承包人无力自行协调建设场地周边及相关方面关系,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 16.2.4 补充: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撤出机械设备和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因本合同解除导致承包人对外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者发生的费用(如订货、退货而承担违约责任或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具体为: (1)7级以上(含7级)地震(以地震局的资料为准); (2)8级以上(含8级)大风(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 (3)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一昼夜(0时-24时)内降雨量达到60mm以上(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 (4)因战争、政治动乱等原因导致的停工; (5)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双方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6)虽未发文,但县(市)级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在媒体或公开场合口头指令,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双方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以上不可抗力应当以影响施工并造成停工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需投足险种、买足险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自开工之日起,在每满两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前两个月内发生的全部变更事项或索赔事件所对应的变更签证单的有效复印件(报送相应的变更签证单的有效复印件即可,变更事项或索赔事件发生起始时间以变更事项或索赔事件实际开始施工、被口头或书面批准执行、实际开始发生之日为准。有效复印件须具备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和本项目的承包人项目章)。漏报或者逾期补报的,若该变更签证单会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则承包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单所导致增加的合同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该变更签证单会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的,则可根据该变更签证单据实调整。 (1)报送的变更签证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计量单、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工程索赔申请、工期变更申请等单证; (2)报送的变更签证单对应的变更事项或索赔事件只要实际开始施工、执行或实际开始发生,即应按照本条约定期限报送,即使变更签证单上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审批签字并不齐全,也不影响承包人按前述期限进行报送。 (3)承包人不得倒签日期。若变更签证单对应的变更事项或索赔事件发生起始时间早于承包人报送时点超过30个日历天的,则视为承包人逾期补报。 (4)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接收的变更签证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发包人对变更签证单中所记载事项的任何认可或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也均不会导致变更签证单中所记载事项以任何形式生效,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仍须按照通用条款第八条和相应专用条款的约定来执行,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 21.2开工后,发现承包人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已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1.3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工程的质量,如在规定年限内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修补或赔偿损失,若因此导致第三人索赔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导致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自己处理,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承包人违约应当及时整改,发包人也有权通知其整改。若承包人违约累计超过五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除约定违约金外,承包人还须承担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1.5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出具书面函件限期整改,若承包人未在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退场完毕,未按期退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法院先行强制其退场。 (2) 双方对承包人已完工工程进行证据保全,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同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若终止合同后,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继续施工部分不计在承包人已完工程范围内,发包人对该部分施工不支付工程款。 (4) 承包人对其施工部分仍承担包修责任。 (5)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管理人员有权对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权进行人民币500元~1000元/次的罚款。 (6) 承包人的管理人或工人对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威吓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进行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次的罚款;严重情况发生时可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7) 承包人不按上报给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组织施工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要求叫承包人整改或进行人民币1000元~3000元/次的罚扣,且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如果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原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有缺陷或不完整,承包人可及时将修正方案及补充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8)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要求整改的,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整改,如有异议,可请武夷山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评判。如果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发生,由责任方承担。 21.6承包人已全面进行现场考察,并确认以下方面: (1) 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3) 进场道路和水、电、住宿供应条件; (4) 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5) 其他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21.7承包人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楼盘、居民、村民等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费用,不予签证。由于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力尽所能消除干扰因素,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 21.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按承包合同总额5%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按本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除工程价款不予支付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4)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需设计单位确认的,还需经设计单位确认后作用。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监理机构、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恶意提供品质达不到要求的样品,承包人除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设备合同价值10%的违约金。 (5)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到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b、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c、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d、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e、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21.9其他 (1)承包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方根据情况有权按承包方认可的数额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仅对设计变更或增加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结算,但必须提供相关项目、款项、原因及有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等资料; (3)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实施措施项目,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等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措施项目扣除施工措施费,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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