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东招施工[2007]010号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金华市 |
发布日期 | 2007-02-01 | 截止日期 | -- |
采购业主 | 横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 | 招标公司 | ;东阳市招投标中心;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正文信息 |
东阳市横锦水库管理用房工程招标文件
(东招施工[2007]010号)修改补充通知(2):
各投标企业:
横锦水库管理用房工程招标文件(东招施工[2007]010号)作如下更改:
1、 前附表一第5项(招标文件第6页)“说明与要求”栏中的时间“2007年2月13日9时30分”改为“2007年2月15日9时30分”;
2、 前附表二第3项(招标文件第7页)“事项”栏中的 “开标时应提交的证件原件”改为“现场补报名的投标企业应提交的证书原件”;
3、 前附表二第7项(招标文件第8页)“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栏中的 最后一行增加“14、投标单位未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的。”;
4、招标文件第15页倒数第九行与倒数第十行之间插入“14、投标单位未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的。”字样;
5、招标文件第25条(招标文件第17页第一行)更改为:
“25、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的核对
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工程预算书中进行重新审核,如有异议的按本投标须知第28.2条处理。”
6、招标文件第28条(招标文件第17页倒数第3行)更改为:
“28、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28.1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该项目的预算价款(预算书附后)按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让利率下浮后的工程价款;工程量及单价以本工程预算书中列出的工程量、单价为准,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和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及本招标文件27.2款规定的情况外,将不再调整。因设计变更或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增加工程量按让利8%结算。设计变更或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单价按以下原则结算:
①合同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企业定额或参考我省2003版“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但以上议定的单价不能高于本项中标单价和浙江省及金华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确定的单价。
28.2工程预算书的核对与调整
招标人或中标人对工程预算书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重新复核的书面意见,由招标人、中标人、预算编制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预算书进行复核。复核后,若工程造价变化在原中标价格在3%(包括3%)以内的,仍按原工程预算书执行,复核费用由提出方承担;若工程造价变化超过原中标价格的3%的,按复核后的工程造价调整中标价,调整包括3%以内的部分,但不得对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复核费用由原预算编制单位承担。复核工作结束后提出方应将复核结果抄送市招投标办。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8.3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一次付款:基础完成付10%;
第二次付款:屋面完工付60%;
其余工程款支付:除留5%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外,在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六个月内结、付清楚。”
特此通知。
横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
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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