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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12年07月20日 > 变更公告 > 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应城政发[2012]10号

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应城政发[2012]10号

2012-07-20 湖北省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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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发布日期 2012-07-20 截止日期 --
采购业主 -- 招标公司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正文信息
应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 实施意见 应城政发〔 201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建立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   在应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一)建设工程(含房屋及商品住宅、市政、园林、装饰装修、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项目;   (二)国有或集体产权、股权转让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经营权出让项目;   (五)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和公共事业等交易项目。   各类项目进场规模标准分别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广告设置权、经营权出让的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矿产权交易、产权交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在市政府设立的“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对需要调整进上级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必须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批准后,再到上级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306号)第十七条进行。市域内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所有项目招标投标信息、中标单位和结果等,应全部在应城网和应城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对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项目招标信息应在湖北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同步发布,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入项目投标,增强投标竞争性。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制,招标文件会审制,拦标价审计制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产生办法等制度,强化招标投标制度约束,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三、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   建立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督协调机制,定期联系工作,及时通报招标投标项目监督情况和信息,协调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解决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是全市项目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报进行核准,明确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招标项目核准、批复信息。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对中标企业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建筑企业行业自律建设,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规避招标的项目及没有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项目,应停止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应停止项目执行,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财政局和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规避招标及没有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应停止拨付资金。 (五)市审计局负责造价单位提交的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审计的管理监督。对造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拦标价审计。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没有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以及工程量变更中无变更评审认定报告,要停止进行竣工决算,不予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相关证件的办理进行管理监督。对规避招标的项目及没有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七)市检察院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行贿犯罪记录建立与出具的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投标企业行贿犯罪查询系统,按规定及时出具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企业法人和拟投入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的犯罪查询证明资料。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证照信息的管理监督。对发现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影响的不良行为和虚假信息,及时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重大项目的监督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总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派监察员全程参加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验收等;组织招标投标项目执法检查,对“应招不招”、规避招标、随意肢解工程以及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国家机关、招投标系统、招标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的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省纪委《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7〕8号)规定处理。 (十)市经信、交通、水利、国土、卫生、药品食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职能分工,做好相关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四、强化部门工作责任 市综合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招标投标工作情况,分析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督办处理和整改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切实把本单位本部门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作和业务工作抓紧抓好,并落到实处;各行业组织要廉洁自律,强化内部监管和约束,努力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诚实守信的服务;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坚持条块结合、综合监管的原则,既要注重发挥部门监管的先导作用,又要主动加强综合监管,实现“点与面”、“条与块”监管工作全覆盖。各处镇场、市直各部门、市综合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通力合作,加强配合,相互协调,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增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体合力,促进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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