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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19年09月10日 > 招标公告 > 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交易文件附件

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交易文件附件

2019-09-10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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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发布日期 2019-09-10 截止日期 --
采购业主 -- 招标公司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正文信息
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二次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D2019DF0002 采购单位:扎鲁特旗水务局 招标代理: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8 第二章投标须知 12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二、投标人须知 21 1. 总则 21 1.1 项目概况 2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2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1.5 费用承担 23 1.6 保密 23 1.7 语言文字 23 1.8 计量单位 23 1.9 踏勘现场 23 1.10 投标预备会 24 1.11 偏离 24 2. 招标文件 25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6 3. 投标文件 26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6 3.2 投标报价 27 3.3 投标有效期 27 3.4 投标保证金 27 3.5 资格审查资料 28 3.6备选投标方案 28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29 4. 投标 30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30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0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0 4.4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31 5. 开标 33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3 5.2 开标程序 33 5.3 开标异议 34 6. 评标 34 6.1 评标委员会 34 6.2 评标原则 35 6.3 评标 35 7. 合同授予 35 7.1 定标方式 35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35 7.3 中标通知 35 7.4签订合同 3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6 8.1重新招标 36 8.2不再招标 36 9. 纪律和监督 36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6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6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7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 9.5 投诉 3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8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4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42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43 附表四:问题澄清的确认通知 44 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45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46 二、评标打分细则 47 1.评标方法 48 2. 评审标准 48 2.1初步评审标准 48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8 3. 评标程序 49 3.1 初步评审 49 3.2 详细评审 50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 3.4评标结果 5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53 1. 一般约定 53 1.1 词语定义 53 1.2 语言文字 54 1.3 适用法律 5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4 1.5 合同协议书 55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5 1.7 联络 55 1.8 转让 55 1.9 严禁贿赂 56 1.10 知识产权 56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6 1.12 发包人要求 56 2. 发包人义务 56 2.1 遵守法律 56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56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57 2.4 支付合同价款 57 2.5 提供设计资料 57 2.6 其他义务 57 3. 发包人管理 57 3.1 发包人代表 57 3.2 监理人 57 3.3 发包人的指示 58 3.4 决定或答复 58 4. 设计人义务 58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58 4.2 履约保证金 59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9 4.4 联合体 59 4.5 项目负责人 59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60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60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60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60 5. 设计要求 60 5.1 一般要求 60 5.2 设计依据 61 5.3 设计范围 61 5.4 设计文件要求 61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2 6.1 开始设计 62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2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2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2 6.5 完成设计 62 6.6 提前完成设计 63 7. 暂停设计 63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63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63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64 8. 设计文件 64 8.1 设计文件接收 64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64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64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65 9.1 工作质量责任 65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65 9.3 设计责任主体 65 9.4 设计责任保险 65 10. 施工期间配合 66 11. 合同变更 66 11.1 变更情形 66 11.2 合理化建议 66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67 12.1 合同价格 67 12.2 定金或预付款 67 12.3 中期支付 67 12.4 费用结算 68 13. 不可抗力 68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68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68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68 14. 违约 69 14.1 设计人违约 69 14.2 发包人违约 69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69 15. 争议的解决 69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7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7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74 设计费用清单 75 第六章图纸 76 第七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77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82 内容自拟 8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85 (一)、投标函 85 (二)、投标函附录 86 二、开标一览表 87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8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89 五、投标保证金 90 六、设计费用清单 91 七、技术方案 92 八、项目管理机构 93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93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94 九、资格审查资料 9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5 (二) 近年财务状况 9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97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98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9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100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02 十二、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的申明(如有) 103 十三、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05 第一章招标公告 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二次 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扎鲁特旗水务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二次,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二次 批准文件编号:扎财购备字(电子)【2019】00084号 采购文件编号:ZD2019DF0002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元) 1 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二次 1 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1010000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合格投标人必须达到以下商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相应资质; 3、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tongliao.gov.cn),点击“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告栏,即可浏览采购信息。 2.确认需要投标的投标人应在2019年09月10日至2019年09月18日使用数字证书(CA)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 3.填写投标信息成功的供应商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tongliao.gov.cn),使用数字证书(CA)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可对相应的标段(包)下载招标文件。 4.没有入库的企业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投标。办理方法:需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tongliao.gov.cn)进行诚信库注册,在诚信库注册后,按要求录入并提交基本信息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无须携带资料到现场进行比对,用户务必保证在诚信库中录入的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具体事宜详见《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取消诚信库现场比对环节的通知》。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缴纳到采购文件指定的账户,到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开具收据。请将银行汇款回执单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供应商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一并送到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4、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扎鲁特旗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行 银行账号:0609037809026451230 五、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为0元人民币。 六、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5日09:00止(北京时间)(开标前统一递交) 投标地点: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开标时间:2019年10月15日09:00止(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和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lzw.gov.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扎鲁特旗水务局 地  址: 扎鲁特旗 联 系 人: 方婷婷 联系电话: 15134770799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通辽市新城区 联 系 人 :姚鑫锐 联系电话 :13234864040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09月10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扎鲁特旗水务局 地 址:扎鲁特旗 联系人:方婷婷 联系电话:1513477079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通辽市新城区 联系人:姚鑫锐 电 话:13234864040 1.1.4 项目名称 扎鲁特旗水务局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二次 1.1.5 建设地点 扎鲁特旗 1.1.6 建设内容 河湖岸线规划,划界,采砂规划等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河湖岸线规划,划界,采砂规划等 1.3.2 计划工期 签订合同后至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合格投标人必须达到以下商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相关资质; 3、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 是否接受联合投体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进行勘察,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投标人自行负责。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提出问题3个日历天。 1.11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10月15日09:00(北京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3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小写: 1010000.00元 大写:壹佰零壹万元整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以网银转账、电汇、银行柜面转账形式,(不接受现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注: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指定时间汇入指定账户,时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的投标单位,到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开具收据,保证金汇款凭证及收据扫描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开标时投标人需携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保证金汇款凭证及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以备查验,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4.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扎鲁特旗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行 银行账号:0609037809026451230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近3年,2016年-2018年 3.5.3 企业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 近3年,即2016年-2018年(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若提供虚假业绩,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处罚,并通报相关监督、监管机构。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即2016年-2018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投标备选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査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报价的,应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4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 3.7.5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文件正本1份,纸质文件副本4份,电子版U盘1份,U盘不得设置权限密码,U盘上应贴标签,标签上注明项目名称;U盘须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的投标文件,同时提供“开标一览表”1份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 3.7.6 装订要求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顺序牢固胶装成册(A4纸幅,图表除外),并编制目录且逐页编制页码。 2、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凡活页装订均被视为不牢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牢固装订成册是指投标人用线或金属丝等牢固紧密扎紧或书脊抹粘合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方法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去除或插入。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纸质文件、开标一览表及电子版投标文件,均须密封递交,封套上写明: 工程名称投标文件 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版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长江路中段政务服务中心2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扎鲁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长江路中段政务服务中心2楼)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2 公告媒介 (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网址:http://www.nmgp.gov.cn (二)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址:http://ggzy.tongliao.gov.cn/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0.2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 10.3 开标时需查验的资料 1.如授权委托人前来投标,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投标,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扫描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保证金汇款凭证及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 注:如果以上证件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 10.4 招标答疑 不答疑 10.5 评标办法 标 准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10.6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注:资格性审查需提供原件) 10.7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中标通知书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确定中标人并于中标公示结束后3日之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10.8 签订合同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0.9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内工建协[2016]17号文件中载明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10.10 类似工程定义 本次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指的是建筑工程项目。 10.11 付款方式 双方按合同中约定 10.12 质保期 无 10.13 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投标资料须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在评标期间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如在中标后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14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资料如下: (1)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4)近3年财务报告原件; (5)2016年-2018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6)保证金汇款凭证及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 (7)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供税票)(如成立时间不足可不提供); (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注:上述证件要求原件的须提供原件备查,证件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建设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投标人应勘察、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査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场地、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时,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否则投标人要自负风险,中标资格被取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1.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离为细微偏离。 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不完全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在算术性复合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价或者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5)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和标准;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采购内容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方案;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3.1.3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4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第八章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引用的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 3.1.5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或投标总价的大写有文字表述错误(如“壹佰叁拾陆元”写成壹佰叁陆元),按无效投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特殊情形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3.4.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4.2投标人涉及有违规行为或招标项目在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完毕后按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意见办理。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要求的资格审查原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投标保证金金额,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及加盖公章; (2)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函上信息填写正确及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及加盖公章。 3.7.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及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3.7.5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副本、电子版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开标一览表”应分开包装、加贴密封条(带有密封条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4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4.4.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或其授权代表人亲笔签字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等内容的;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的; (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 (12)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文件不一致的; (13)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的; (14)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4.4.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仼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1)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2)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6)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7)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限制其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遵守职业道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自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的理由。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2.2公示的评标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运会成员推荐的中标结果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委会评审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9.5.3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5.4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9.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厉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9.5.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3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0.4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0.5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依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 11.2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项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1.3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提供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5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总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1.6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节能、环保产品凡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其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位置;本项对其技术和价格评审项目分别给予总分值4 %的加分。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3、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3、 ......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澄清的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二、评标打分细则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1、技术方案:50分 2、商务部分:20分 3、投标报价:30分 1 投标报价(30分) 投标报价30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 技术方案 (50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6分 无此项0分,较完整1-5分,完整6分 总体规划设计思路及规划设计方案10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7分,合理7-10分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状况4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3分,合理4分 本项目技术难点的突破5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4分,合理5分 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4分,合理5分 资源配备计划5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4分,合理5分 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5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4分,合理5分 投资估算编制的合理性5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4分,合理5分 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5分 无此项0分,较合理1-4分,合理5分 3 商务部分(20分) 业绩要求6分 企业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附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每提供一个业绩加2分,最多得6分。 项目负责人的资历3分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得3分;中级工程师得1分;其余不得分(以证书原件为准)。 人力资源配备5分 人力资源数量满足工程需要,专业配备合理(4-5分);人力资源数量基本满足工程需要,专业配备基本合理(1-3分). 履约信誉分3分 近三年发生过诉讼、仲裁,或招投标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通报、罚款和纪律处分的,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没有的得3分。 财务能力3分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且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且资产负债率<100%,否则不得分),有一年的得1分)有两年的得2分,有三年的得3分。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 1、以上赋分条件以原件为准,投标人在开标时须提供原件,交由评委会审查打分,无原件的不得分。 2、履约信誉以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打分。 1.评标方法 1.1 本工程招标的上限控制价为: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1.2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上限控制价,投标人报价高于上限控制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标书。 1.3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4 评标打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审查标准,有一项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阶段。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50分 (2)商务部分:20分 (3)投标报价:30分 2.2.2 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计算 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打分细则;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打分细则。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打分细则。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文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投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5)不按照评委会的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签字盖章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1款规定的分值构成与评标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应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6.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项目负责人:。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设计费用清单 1.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 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全旗54条河流、30个湖泊岸线规划现状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 二、6条河流、7个湖泊划界工作; 河流: 达勒林河长度122Km,面积2234Km²; 腾格勒郭勒长度38Km,面积1579Km²; 胜利河(鲁北河)长度149Km,面积1609Km²; 乌鲁格其河长度133Km,面积2164Km²; 坤都冷河(阿日昆都楞河或阿尔浑德伦河)长度133Km,面积94Km²; 杜其营子(草高吐河)长度9Km,面积21.3Km²。 湖泊: 道老杜 —西日图诺尔(西热图泡子)面积1.33Km²; 德仑(昆都楞泡子)面积0.11Km²; 浩勒包诺尔(好乐宝泡子)面积0.13Km²; 布拉格图(宝力皋图泡子)面积0.27Km²。 乌额格其牧场——其和尔台哈嘎面积5.33Km²; 乌力吉木仁苏木——塔必诺尔(太本庙泡子)面积0.47Km²; 黄台基泡子(皇太极湖或红旗水库)面积5.7Km²。 三、1个采砂规划报告。 附件1 扎鲁特旗 河流名录汇总表 序号 河流名称 长度(km) 涉及行政区域 旗、县 乡镇苏木 1 乌力吉木仁河 136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扎鲁特旗 查布嘎图苏木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2 霍林河 65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扎鲁特旗 阿日昆都楞镇 3 艾木日郎沟 25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4 芒给尔特扎拉格 20 扎鲁特旗 阿日昆都楞镇 5 巴润布尔嘎斯台郭勒 37 扎鲁特旗 阿日昆都楞镇 6 准布尔嘎斯台郭勒 28 扎鲁特旗 阿日昆都楞镇 7 伊和达坂扎拉格 33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8 乌兰哈达音郭勒 18 扎鲁特旗 阿日昆都楞镇 9 阿尔浑德伦郭勒(阿日昆都楞河) 133 扎鲁特旗 阿日昆都楞镇 扎鲁特旗 乌兰哈达苏木 10 额尔敦宝力皋河 6.5 扎鲁特旗 乌兰哈达苏木 11 吉卜吐郭勒 48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12 大夫音郭勒 21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13 乌布日昆都楞郭勒 64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扎鲁特旗 乌兰哈达苏木 14 呼和温多尔扎拉格 17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15 格德日根宝力皋沟 15 扎鲁特旗 乌兰哈达苏木 16 达勒林郭勒 122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17 毛希嘎达坂扎拉格 22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18 哲楞和达坂扎拉格 18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19 伊日格代扎拉格 30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20 格沙郭勒 (艾林河)(艾勒音郭勒) 63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21 格勒宁达坂扎拉格 14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22 巴彦塔拉河 36 扎鲁特旗 巴彦塔拉苏木 23 太平山河 21 扎鲁特旗 巴彦塔拉苏木 24 腾格勒郭勒 38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扎鲁特旗 巨日合镇 25 广兴堡河(白音巨日合河) 100 扎鲁特旗 鲁北镇 扎鲁特旗 香山镇 扎鲁特旗 香山农场 26 萨格四台河 36 扎鲁特旗 香山镇 扎鲁特旗 香山农场 27 查干陶勒盖沟(查干套力皋沟) 21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28 那仁河 73 扎鲁特旗 鲁北镇 29 乌嘎拉吉郭勒 23 扎鲁特旗 查布嘎图苏木 30 胜利河 149 扎鲁特旗 鲁北镇 扎鲁特旗 乌日根塔拉农场 扎鲁特旗 鲁北林场 扎鲁特旗 巨日合镇 31 大陆轴河 20 扎鲁特旗 巨日合镇 32 塔布呼都格郭勒 46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扎鲁特旗 乌日根塔拉农场 33 哈日嘎查河 25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苏木 34 塔格塔图河 36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苏木 35 乌鲁格其河 133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苏木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牧场 36 乌苏尼郭勒(奥苏尼郭勒) 25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37 敦达布拉格郭勒(郭达布拉河) 16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38 双井郭勒 17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39 奈马拉吉河 15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40 桑根巴达郭勒 24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41 嘎亥图郭勒 27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42 瑙滚楚鲁河 42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43 杜其营子河(草高吐河) 9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苏木 44 恩格尔宝力高音郭勒 5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45 苏金郭勒 20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46 伊图塔音郭勒 15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47 呼滨郭勒 30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48 恩和敖包音郭勒 7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49 宝日巨日河音郭勒 25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50 阿金郭勒 16 扎鲁特旗 嘎亥图镇 51 嘎查郭勒 22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52 香山西河 31 扎鲁特旗 香山镇 53 白音扎力嘎河 5 扎鲁特旗 乌兰哈达苏木 54 万鸭河 10 扎鲁特旗 嘎哒苏种畜场 55 阿金河 21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56 萨拉河 3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57 吉泰河 12.5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58 乌那干河 10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59 双金河 14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60 道尼根河 3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61 东萨拉河 5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62 阿金台河 6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63 宝力根河 2 扎鲁特旗 巴雅尔图胡硕镇 附件2 扎鲁特旗 湖泊名录汇总表 序号 湖泊名称 面积(km2) 涉及行政区域 旗、县 乡镇苏木 1 浩勒包诺尔 0.13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2 西日图诺尔 1.33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3 胡鲁斯台泡子(额日格图泡子) 1.2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4 海里斯台泡子 0.33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5 宝力皋图泡子 0.27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6 太本庙泡子 0.47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7 昆都楞泡子 0.11 扎鲁特旗 道老杜苏木 8 塔必诺尔(塔滨湖) 0.67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9 满都呼泡子 0.78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10 绍根淖尔湖 0.2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11 查干淖尔湖 0.32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12 无名称泡子 0.2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13 其和尔台哈嘎 5.33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牧场 14 阿尔哈嘎 2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牧场 15 原种场东泡子 0.16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苏木 16 牧一分场泡子 0.67 扎鲁特旗 乌额格其牧场 17 瞎马张泡子 0.486 扎鲁特旗 鲁北镇 18 瞎莫张泡子 0.77 扎鲁特旗 鲁北镇 19 米盖吐泡子 0.48 扎鲁特旗 鲁北镇 20 碱厂泡子 0.25 扎鲁特旗 鲁北镇 21 扎哈淖尔 0.71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22 敦德淖尔 0.56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23 辉腾淖尔 5.02 扎鲁特旗 格日朝鲁苏木 24 红雁湖 0.025 扎鲁特旗 嘎达苏种蓄场 25 杨森哈嘎淖尔 0.87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26 前德门嘎查东湖 0.2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27 拉西尼玛淖尔 0.013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28 雅门淖尔 0.47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29 小雅门淖尔 0.1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30 达木西嘎淖尔 1.47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31 乌合仁浩特格淖尔 0.24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32 哈日何特格淖尔 0.1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33 乌丹淖尔 0.1 扎鲁特旗 前德门苏木 34 黄台基泡子 5.7 扎鲁特旗 乌力吉木仁苏木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内容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总报价,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5 姓名: 2 设计服务期限 1.1.4.3 日历天 3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12.1.1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二、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投标报价(元) 服务期 注:此表须单独装在一小信封内作为唱标时用,投标时单独递交。同时为正、副本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加盖公章) 日 期:年月日 (正面) (背面) 注: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附法人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单位公章 五、投标保证金 附:开户许可证、保证金汇款凭证、保证金收据 六、设计费用清单 1.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 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七、技术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四、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设计人员; 七、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在此表后应附: 1、设计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缴纳社保证明,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等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并标明序号。有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可按此表格扩展。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营业执照号 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其他人员 帐号 经营范围 备注 后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附资料必须清晰完整并在有效期内。(投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二)近年财务状况 注: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申请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如有多个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 投标申请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如有多个正在进行的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 (1)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目目招投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住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仲裁及诉讼事项。 (2)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3)如近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1 2 3 4 5 ...... 注:(1)“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2)“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3)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有此类评审优惠情况,请按下表要求填报。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合同 包 品目 号 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 品名称 品牌型 号规格 数量 制造商全 称 投标报价 (元) 价格评标 扣除金额 (元) 价格扣除后 金额(元) 本合同包小计 本合同包小计 注: 1、当一个合同包内有多个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时,供应商应按品目号详细填写。 2、栏目8=栏目7×谈判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比率的优惠幅度。 3、栏目9=栏目7-栏目8。 4、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5、若所投的产品不具备此类评审优惠条件,本“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 不必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十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申明(如有) 致:(采购人) 我们在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中,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均已汇总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汇总表》中。 节能产品附所投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批次截图。 环境标志产品附所投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批次截图。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节能产品汇总表 序号 节能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制造商 名称 认证证书编号 所处节能产品 清单目录批次 本项目中该 设备报价 环境标志产品汇总表 序号 环境标志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制造商 名称 认证证书编号 所处节能产品 清单目录批次 本项目中该 设备报价 注: 1.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是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清单目录中的产品,须填写认证证书编号,并在“清单”栏中填写属于“第 期清单”的产品(产品被列入多期清单的,以最新一期为准),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以及下述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1. 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期)”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 1.2. 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 十三、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采购人) :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报价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小组成员等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干扰政府采购秩序; 四、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谈判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后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上截图。 十四、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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