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4日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机炉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浙环建〔2024〕4号 |
2024年9月12日 |
见附件 |
2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嘉善县洪峰热电有限公司原规模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浙环建〔2024〕5号 |
2024年9月12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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