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08日 | 所属地区 | 吉林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1月25日我局拟对吉林市绿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脱硫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64820082
通讯地址:吉林市解放西路16号
邮 编:132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吉林市绿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脱硫催化剂项目 |
经开区九江大路 |
吉林市绿宇化工有限公司 |
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脱硫催化剂生产线2条,配套新建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办公楼依托厂区内原有设施。本项目采用磺化、合成、复配工艺,建成后年产ZL脱硫催化剂1000吨,副产品硫酸铵351.18吨。 |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冬季采暖由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网统一提供,严禁新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落实磺化釜投料粉尘、合成釜投料粉尘及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中收集,再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高空排放;烘干、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高空排放;磺化反应和合成反应工艺废气经尾气吸收塔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尾气吸收塔设计处理能力为200kg/h,对NH3去除效率不低于98.7%,HCL去除效率不低于98.4%,硫酸雾去除效率不低于99%;硫酸铵浓缩产生的尾气经冷凝后回用于吸收塔;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硫酸雾、HCL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强化有毒有害和异味气体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对原辅材料仓库进行封闭;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密封性进行检查,避免设备及管线、阀门、接头等易泄漏点的“跑、冒、滴、漏”;提高对各废气源的集气效率;硫酸储罐设置在地下,卸料时采取负压或有效液封进料方式,罐车罐体与充装管接口处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和罐体页面测量装置,发烟硫酸储罐内部一直保持微负压状态,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NH3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落实恶臭气体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异味扰民事件。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的减排措施。 4、根据环评核算结果和评估意见,本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会同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5、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尾气吸收产生的喷淋液经结晶和离心处理,生产副产品硫酸铵,离心母液返回浓缩釜继续处理,不外排。项目地面冲洗水和初期污染雨水须排入厂区污水池,污水池应保证足够的容积且做好防渗漏措施,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7-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且水质同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松花江。本项目工程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其有能力接纳本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项目依托厂区原有排污口,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体。 6、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根据不同防渗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防腐措施。对仓库、罐区、危废暂存库、生产装置区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污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水质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7、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临交通干线厂界执行4a类标准要求,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装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除尘器废布袋、合成工序回收尘、烘干工序回收尘、粉碎工序回收尘和废导热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采取临时安全储存措施,定期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磺化釜投料工序回收尘须回用于磺化工序,包装工序回收尘作为产品出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及时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 9、建设单位应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防控应急设施,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风险防控设施,须确保新建事故池和本项目配套的切换设施可满足企业事故废水的应急储存需要,全部事故水可靠重力进入事故池,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对各反应釜安装自动报警连锁控制系统;生产采用DCS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罐区安装泄漏自动检测报警和水喷淋系统;各管线选用耐腐蚀的材质,对管线进行防腐和防锈处理,定期进行检查;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下和停工检修期间废水、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由于生产过程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和地方政府应急体系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动机制。企业在试生产前须开展风险防范演练,在项目运行后,应开展经常性风险防范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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