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05日 | 所属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立项审查处公告单 | |||||||
公告标题 | 关于银新干沟城市段清淤净化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的公告 | ||||||
法律依据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3号)规定要求,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2月3日-2019年2月9日(7日) | ||||||
项目名称 | 银新干沟城市段清淤净化工程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证书编号 批复号 备案号 | 银审服(环)函发〔2019〕7号 | 当前状态 | 注销 吊销 过期 其他 | ||||
身份证 | 116401********071F | 地方编码 | 640100 | ||||
许可内容 | 关于同意银新干沟城市段清淤净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审批类别 | 普通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其他 | ||||
发文时间 | 2019-02-03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银川市水务局 |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张建立 | 对象类别 | 法人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11640100317765618R | 数据来源单位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0100317765618R | 许可主体类别 |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 ||||
许可生效前 | 2019-02-03 | 许可截止期 | 2031-12-31 | ||||
发布时间 | 2019-02-03 00:00:00 | ||||||
备注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立项审查处,联系电话:0951-5555625邮箱:hbylswc@163.com,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市民大厅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立项审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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