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和回用方案,提高处理后废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前处理废水、综合废水、含银废水、含氰废水、重金属废水、含铬废水、化镍废水、含镍废水、焦铜废水分类收集后经废水管道送至安徽铜勤表面处理中心污水站一期(处理规模3300m3/d)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后汇同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排放。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银等有毒污染因子在分质处理单元出口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限值,其他污染因子在安徽铜勤表面处理中心污水处理站出口执行表2标准限值要求,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钟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厂内分类输送管道按照“可视化、管廊化”管理要求,并用不同颜色区分,箭头标识管道走向。加强厂区内废水管网及隐蔽工程的维护和泄漏检测,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依托安徽铜勤表面处理中心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三)进一步优化生产车间废气收集、电镀线设置全封闭措施。项目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等废气设置槽边侧吸+顶吸+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铬酸雾废气设置铬酸雾抑制剂+槽边侧吸+顶吸+聚凝回收+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氰化氢废气设置槽边侧吸+顶吸+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米排气筒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设置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喷漆、固化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设置水帘+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热风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喷粉产生的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特别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还应满足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表A.1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包装物、废槽液、废槽渣、废滤芯、废树脂、漆渣、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车间内危废暂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各类泵、风机、吸收塔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