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15日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鄂环审〔2021〕168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的批复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你单位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收悉。经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产生的32吨废催化剂HW50(772-007-50),转移至清远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你单位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和运输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报告省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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