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南站中学(暂定名)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你局向我局提交的《南站中学(暂定名)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位于徐汇区漕河泾街道196d-02地块,东至武宣路、南至规划四路、西至196-01地块,北至龙恒路,拟新建一所中学,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一幢地上5层的教学综合楼及操场、地下车库等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内不设产生油烟气的厨房。项目占地面积12185.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499.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40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二)建设单位委托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项目《报告表》。
二、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意见与建议,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内应雨、污水分流,各种污水应分质分流。其中,车库冲洗废水、垃圾房冲洗废水分别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与实验室后道清洗废水、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水污染物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应在污水总排放口按规范设置采样口。
2、应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其中,实验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24米高1#排气筒至楼顶排放;地下车库的设计应按照《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14)中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汽车尾气应通过2#排风井至楼顶排放;垃圾房臭气通过3#排风井至楼顶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排放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应按《报告表》的要求,每年更换2次活性炭吸附箱中的活性炭。应按GB/T16157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3、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化学实验室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处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隔声、减振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限值要求。
5、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标准修改单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挥发产生的有机气体应有收集和处理措施,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6、应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加装隔声窗(隔声量不低于20dB(A))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7、应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完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管理制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8、施工期间应安装扬尘、噪声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并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施工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执行。扬尘监控点的颗粒物浓度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规定的限值要求。
三、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