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4日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 进展阶段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规模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开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竣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来源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到位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预算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业主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负责人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联系方式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建设地址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宁 波 *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甬环象罚字[****]**号
**盛发海绵复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
法定代表人:钮湘华
住所:******西周镇柴溪村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海绵制造项目。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海绵制造项目,项目于****年*月搬迁到现址***西周镇下沈丙寅塘村,*月底开始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生产设备主要搅拌罐*台、保温罐*只、发泡机*台、切割机*台;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料—搅拌—发泡—切割—半成品。****年*月**日,我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单位的海绵制造项目正在生产中,厂房北面露天堆放有***只废包装桶(装原料聚醚多元醇用,属危险废物),发泡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环境。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海绵制造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年*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现场拍照*张。证明的海绵制造项目正在生产中,厂房北面露天堆放有***只废包装桶(装原料聚醚多元醇用,属危险废物),发泡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环境。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二、****年*月**日对钮湘华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海绵制造项目的违法事实。
三、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核定简表*份,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海绵制造项目的违法事实。
四、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你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五、钮湘华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钮湘华身份。
****年*月**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象罚告[****]**号),于****年*月**日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如下:
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支行(户名:***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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