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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家具生产项目

2018年11月05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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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5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木制家具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工业聚集区
    建设单位: 青岛天然居工贸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8年08月28日  至  2018年08月31日
    项目概况: 一、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工业聚集区,租赁闲置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厂区东侧隔路为青岛圣恩霖机械有限公司;南侧为农田;西侧为闲置厂房;北侧隔路为青岛共生肥料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7800平方米,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项目从事木制家具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精截锯、双截锯、多头锯、砂光机、燕尾榫机、梳齿机、双头机、吊式镂铣机、平砂机、母榫机、公榫机、动力钻、组装机、拼板机、单刨机、打铆机、空压机等50台(套),主要原辅材料为白橡板800 立方米/年、松木板720立方米/年、拼板胶2吨/年、拼板胶C15架桥剂0.36吨/年、组装胶1.2吨/年、水性底漆12吨/年、水性面漆12吨/年、净味二度底漆 3吨/年、透明三分光面漆1吨/年、香蕉水4吨/年。项目达产后,年产12000套木制家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做农肥,不外排。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喷漆房全封闭。
    板材加工各过程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喷漆及晾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水喷淋+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标准。
    厂界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不能循环使用的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砂纸(含漆渣)、废油性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等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循环利用水平,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六)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报告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七)机加工车间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喷漆车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八)在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九)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十)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8220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三楼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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