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16日 | 所属地区 | 江苏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关于对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苏地2017-WG-37号地块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姑苏环建〔2018〕23号
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单位苏地2017-WG-37号地块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市环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以南、友新路以西的“苏地2017-WG-37号”地块一建设项目可行,同意建设。
二、项目占地面积152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101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801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栋住宅楼、1栋7层的公寓楼(40年产权服务型公寓)、4栋12层的公寓楼(其中1~2层是商业,3~12层是40年产权服务型公寓)、地下车库、配套公用工程等,实际建设内容应与报告表一致。
三、该项目应合理布局,减缓环境影响,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及时开展对项目临时占地、挖土和弃土场地进行平整、绿化等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四、该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福星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废水执行福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五、合理设置地下车库通风系统和汽车出入口,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六、商业用房内设置专用烟道,同时预留隔油池。商业用房内餐饮、娱乐项目的布局须符合《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具体餐饮、娱乐等商业项目入驻时需按规定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合理进行布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加强项目周边绿化隔离带建设。由于项目临近城市交通干 道,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周边交通噪声对本项目的影响。项目建成后,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沿交通干线一侧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类区标准,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
七、一般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置或利用,不得排放;生活垃圾必须送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八、该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施工期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夜间作业证明。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沥青,物料堆场、物料拌和场应远离居民住宅等敏感点,采取集中拌和方式并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并设围墙或简易围屏,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车辆出入口路面保持清洁、湿润,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直接排入附近水体。若施工期间发现有土壤污染问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确保项目环境安全。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十、项目建成后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十一、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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