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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生产加工项目

2018年06月20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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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家具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洋工业聚集区
    建设单位: 青岛森宇晟家具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银燕环保科技研究所
    公示时间: 2018年05月22日  至  2018年05月28日
    项目概况: 一、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洋工业聚集区,租赁闲置厂房及部分设备进行生产。项目西侧为诚润祥无纺布厂;北侧隔园区道路为停车场,西北侧300米处为大屯村;其余侧为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筑面积6680平方米。项目从事木质家具生产,主要设备有截锯、直线锯、压刨、砂光机、拼板机、钻孔机、铣型机、开榫机、开槽机、组装机、磨光机、喷台等加工设备合计50台套,主要原辅材料为白橡木300m3/a,硝基底漆1.5t/a,硝基面漆1.5t/a、稀料3t/a、固化剂1t/a,水性底漆8t/a、水性面漆8t/a、白乳胶0.2t/a。项目达产后,年生产木制家具5000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作农肥,不外排。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全封闭。喷漆、晾干区域全封闭。
    木材加工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经水帘+水喷淋+过滤棉处理的喷漆废气与晾干废气集中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二甲苯、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
    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厂界甲苯、二甲苯、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食堂的炉灶安装净化效率大于90%的油烟净化装置,餐饮废气经净化后,通过高于屋顶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相关标准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废活性炭(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年更换量为8.6吨)、废过滤棉(含漆渣)、废漆渣、含漆渣的水帘漆雾净化废液(每三个月更换一次,年更换量为18吨)、废桶(硝基漆桶、白乳胶桶、稀释剂桶、固化剂桶)、废机油桶、废机油等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坚持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循环利用水平,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报告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七)生产车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八)在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九)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十)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8220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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