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06日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 | 进展阶段 | 项目审批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交通运输 | 行业类别 | 国道 |
鹤峰县隆辉石材加工厂:
你公司委托恩施市星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隆辉石材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隆辉石材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原鹤峰县太平乡唐青山采石场废弃的矿山采空区,占地面积850m2,总建筑面积309m2,其中厂房建筑面积285m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4m2。购置电脑雕刻机2台,切边机1台,航吊1台,手动打磨机2台及若干手工雕刻设备,建设一条石材雕刻加工生产线,年加工石材100立方米。
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6.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污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新建的三级沉淀池(12m3)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
2.项目采用滴水雕刻、湿法切割和湿法打磨工艺,加工完成的石材冲洗后入库,确保厂区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
3.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均置于封闭厂房内,固定设备安装时与基础之间采用弹性连接,合理布置噪声源设备,保证噪声达标排放;
4.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干化后与生产车间产生的碎屑一起收集综合利用。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鹤峰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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