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年产50000件轮辐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与东岳中路交汇处 |
建设单位: |
青岛金冠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18年03月05日
至
201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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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与东岳中路交汇处,租赁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总占地面积约1000m2。项目以钢板、轴承等为主要原料,经剪板、下料、成型、焊接、抛光、喷粉、固化、组装生产轮辐。项目投产后,年产50000件轮辐。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方式。 主要设备:剪板机1台、送料机1台、冲床12台、车床1台、二氧化碳保护焊4台、抛丸机1台、喷粉房1台、电加热固化炉1台。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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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做好防渗处理。 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废水及粪便外运的日常管理,做好运行记录,记录运输车辆牌号、外运废水量、时间、经手人等。 (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排放。厂界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抛丸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封闭喷粉房;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滤芯过滤+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90%),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的“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 固化废气收集后(收集效率90%)经套冷水管冷却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处理效率90%),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设定生产厂房外50m卫生防护距离。 (四)厂区须合理布置固定噪声源,高噪声设备须远离村庄;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限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回收喷粉粉尘属于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对下脚料、废滤筒等一般固废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废机油、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焊渣、回收烟尘统一收集后定期外运至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须定期更换活性炭(1次/年),制定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更换的废活性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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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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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 |
联系电话: |
85166723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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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厅 |
邮政编码: |
26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