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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00件轮辐生产建设项目

2018年12月14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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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年产50000件轮辐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与东岳中路交汇处
    建设单位: 青岛金冠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8年03月05日  至  2018年03月09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与东岳中路交汇处,租赁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总占地面积约1000m2。项目以钢板、轴承等为主要原料,经剪板、下料、成型、焊接、抛光、喷粉、固化、组装生产轮辐。项目投产后,年产50000件轮辐。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方式。
    主要设备:剪板机1台、送料机1台、冲床12台、车床1台、二氧化碳保护焊4台、抛丸机1台、喷粉房1台、电加热固化炉1台。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做好防渗处理。
    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废水及粪便外运的日常管理,做好运行记录,记录运输车辆牌号、外运废水量、时间、经手人等。
    (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排放。厂界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抛丸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封闭喷粉房;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滤芯过滤+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90%),经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的“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
    固化废气收集后(收集效率90%)经套冷水管冷却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处理效率90%),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设定生产厂房外50m卫生防护距离。
    (四)厂区须合理布置固定噪声源,高噪声设备须远离村庄;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限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回收喷粉粉尘属于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对下脚料、废滤筒等一般固废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废机油、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焊渣、回收烟尘统一收集后定期外运至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须定期更换活性炭(1次/年),制定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更换的废活性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
    联系电话: 85166723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厅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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