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08日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进展阶段 | 项目审批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交通运输 | 行业类别 | 国道 |
广西金川金达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上思县石灰岩矿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9-450621-10-03-019017)。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西北,与上思县城区直距约7km处。地理坐标:东经107°55′19″~107°55′36″,北纬22°11′37″~22°11′48″,矿区面积为0.0963865km2,由7个拐点圈定。开采标高为+460.00m至+340.00m,规划总生产能力为14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服务年限5年。项目拟对矿区进行采矿并对矿石进行一、二级破碎加工。项目包含两部分工程内容即上思县石灰岩矿综合开发(矿石开采,一级、二级破碎加工生产线)以及计划年产量为80万吨各类建筑石料及精制石灰石粉和30万吨高活性生石灰粉产品项目(矿石深加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1.5%。
项目建设已获得上思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证明。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项目的建设符合防城港市上思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建设施工期间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排土场淋溶水、采场初期雨水和加工区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生产用水;矿区设置4座沉淀池。初期雨水经设置的排水沟收集后进入到矿区内设置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用于洒水降尘。洗车、机修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或道路除尘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全部用于周边农林地施肥灌溉。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潜孔钻机须配有收尘装置,采用收尘装置+湿法作业的粉尘防治措施。
2.爆破时采用塑料水袋或炮泥填充炮孔,爆破前、后对爆破现场及爆堆洒水。
3.矿石挖掘、铲装作业时,要及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防止扬尘污染。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
4.采取加盖帆布密封式皮带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采用四周雾化喷淋降尘。进料口及落料口洒水抑尘,输送带加装防风罩及加强洒水抑尘。
5.项目矿石破碎场站主要进行原矿的破碎、筛分、输送三个主要环节。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项目在破碎机及筛分机周边分别架设彩钢板房,形成封闭破碎加工场。在一次破碎和筛分设置布袋除尘器,在二次破碎和筛分设置布袋除尘器。
6. 禁止碎石运输车辆过量装载,保证装料高度不超过车厢边沿,避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洒落,同时要求车厢加盖篷布密闭。
安排专职清洁人员加强路面清扫和及时对路面进行洒水抑尘,对路面矿石运输道路不间断洒水降尘(雨天除外)。装卸物料和矿石堆场的扬尘通过架设封闭式钢架大棚及喷雾洒水降尘。
7. 燃油设备和车辆运行时产生的无组织燃油废气,选用低能耗、高效率的燃油设备和车辆,对其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加强对燃油设备和车辆的管理,对项目区建筑设施及场所进行合理布局,在项目区合理设置指示牌,减少燃油设备和车辆运行时间和距离。
8.爆破在白天进行,选择大气扩散条件较好的时间进行爆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方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器具,在保证产品性能的前提下,选用符合标准的低噪声的施工机械,从根本上降低噪声源强。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或消声措施,设备设置减振基础、空压机安装消声器等。加强运输道路段的经常性维护和路面平整,以保证运矿行车平稳,减少噪声。项目运输应选在昼间进行,在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时段不得进行运输作业;同时经过居民集中区时车辆应减速慢行、禁鸣喇叭,减轻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采取多排孔微差爆破,增加起爆段数。矿山深孔爆破时,采取控制装药量和微差毫秒分段起爆的方法来减少爆破振动。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1. 项目剥离出的表土采用矿车通过矿区公路运输至排土场表土堆存区内,后期用于矿区土地复垦;废土石临时堆放于排土场废土石堆放区内,及时用于修补矿山道路和回填采空区。排土场施工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在排土场四周修建浆砌石挡墙。
2. 淋溶水收集沉淀池、初期雨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等污泥,定期清理后暂时堆放于排土场内用于后期绿化覆土。
3. 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在矿区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做好相应台账记录,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4.项目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弃物,经收集后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最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
(六)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1. 在采区等单元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将矿区外汇集的雨水有序的沿矿区周边排走,减少雨水进入采区等单元内,从而控制水土流失量。
2. 坚持“边开采、边复垦”,土地复垦技术先进,对矿山压占、损毁而可复垦的土地应全面复垦利用,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 项目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市水利局批复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
4. 矿山服务期满后,首先封闭采场,并标危险警示,落实闭矿后的生态恢复(包括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按经国土部门批准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进行。
(七)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上思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请市生态环境局和上思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19年12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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