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01日 | 所属地区 | --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增环评〔2019〕52号
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产能调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耀南路1号。主要经营汽车整车玻璃,即夹层玻璃(汽车挡风玻璃)和钢化玻璃(汽车的边窗及后窗玻璃),现有工程年产量为汽车整车玻璃500万套。原项目于2007年7月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穗环管影〔2007〕第295号),于2008年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竣工验收(穗环管验〔2008〕第131号);2013年进行了扩建,扩建内容为增加注塑工艺(增设12台注塑机),通过了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评〔2013〕119号);2015年进行了产能扩建,从原来的生产汽车整车玻璃300万套增加到500万套,通过了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评〔2015〕58号);2016年通过了12台注塑机和产能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增环管验〔2016〕52号)。
本项目为产能调整改扩建项目,年产汽车整车玻璃500万套不变,增加夹丝、喷涂、PU包边以及二级钢化连线工艺,现有生产线增加部分设备,拆除大巴钢化和大巴夹层生产线。项目不新增建筑,不增加员工。本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环保投资405万元,占总投资的7.2%。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05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物化和超滤系统(废水总处理能力为7360m3/d)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冲厕标准,部分回用于磨边工序和冲厕,其余部分达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处理达标后一同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为4091.1m3/d。
(二)废气。1、PU包边工艺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增排气筒#18、#19,引至15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MDI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标准,VOCS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Ⅱ时段排放限值,其中排放速率按照50%执行;2、边窗喷涂有机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增排气筒#20,引至15米高空排放,VOCS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Ⅱ时段排放限值,其中排放速率按照50%执行;3、二级钢化连线印刷有机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汇入现有排气筒#12,引至15米高空排放,二甲苯、VOCS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其中排放速率按照50%执行;4、夹层玻璃工艺、钢化工艺印刷油墨产生有机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15米高空排放,其中夹层玻璃印刷废气依汇入现有排气筒#4,炉外炉钢化印刷废气汇入现有排气筒#13,边窗印刷废气汇入现有排气筒#6,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其中排放速率按照50%执行;5、PVC注塑包边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增排气筒#21,引至15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其中排放速率按照50%执行;6、憎水工艺氯化氢经碱液喷淋吸收处理后,汇入现有排气筒#15,引至15米高空排放,氯化氢排放浓度及速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排放速率按照50%执行。
(三)噪声。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措施;通过合理布局,使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在车间和厂区周围种植绿化隔离带,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a(东南面)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含前期已审批部分):SO2:0.056t/a,NOX:0.047t/a,TVOC: 6.585t/a。
五、项目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制定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应配套建设一个足够容量的事故风险应急池,确保在污水处理事故发生时能收集污水不外排,减少对周边水体的污染。
六、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八、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4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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