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胶州市胶西镇南杜村 |
建设单位: |
胶州市天洋木器加工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皓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19年06月20日
至
201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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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胶西镇南杜村,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东侧为个体仓库,南侧为空厂房,西侧隔宝塔路为空厂房,北侧隔建设路为青岛裕华肥料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租赁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项目从事木质家具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截板锯、直线锯、下料锯、排钻、拼板机、立铣机、砂光机、组装机、空压机、喷枪等18台(套),主要原辅材料为木材100m3/a、水性底漆0.7t/a、水性面漆0.3t/a、拼板胶4t/a、白乳胶1t/a。项目达产后,年产木质家具3000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作农肥,不外排。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全封闭。喷漆、晾干区域全封闭。 下料、机加工、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与拼版、组装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 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机油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六)在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七)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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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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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82206395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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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胶州北京路西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
邮政编码: |
26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