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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2019年11月05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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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5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审批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交通运输 行业类别 国道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胶州市胶西镇南杜村
    建设单位: 胶州市天洋木器加工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皓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9年06月20日  至  2019年06月26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胶西镇南杜村,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东侧为个体仓库,南侧为空厂房,西侧隔宝塔路为空厂房,北侧隔建设路为青岛裕华肥料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租赁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项目从事木质家具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截板锯、直线锯、下料锯、排钻、拼板机、立铣机、砂光机、组装机、空压机、喷枪等18台(套),主要原辅材料为木材100m3/a、水性底漆0.7t/a、水性面漆0.3t/a、拼板胶4t/a、白乳胶1t/a。项目达产后,年产木质家具3000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作农肥,不外排。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全封闭。喷漆、晾干区域全封闭。
    下料、机加工、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与拼版、组装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
    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机油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六)在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七)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8220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胶州北京路西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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