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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保温材料及水泥干粉砂浆生产

2018年09月06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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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6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泡沫保温材料及水泥干粉砂浆生产
    建设地点: 即墨通济街道办事处陇海路227号
    建设单位: 青岛顺天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8年08月29日  至  2018年09月04日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13333.4平方米,建筑面积5045平方米,主要从事泡沫保温材料及水泥干粉砂浆生产,年产21万m3塑料保温材料和2万吨水泥干粉砂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食堂污水先经隔油沉渣池处理)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得外排。
    对污水收集系统、化粪池、固废储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二)废气治理。强化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和管理,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挤塑板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P1和P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发泡板生产过程中EPS树脂粒在预发机内蒸汽加热过程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P3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速率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表9中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采用生物质锅炉为发泡板生产供热,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的烟囱P4排放,SO2、NOX、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共设有2个粉料仓(包括1个水泥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粉料仓顶部呼吸粉尘、添加剂人工称量粉尘、投料粉尘,玻化微珠投料粉尘,搅拌粉尘、缓冲仓储料粉尘、产品包装粉尘均经集气罩或者连接在设备上的风管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 中规定限值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项目水泥、粉煤灰原料原料均使用筒仓进行储存,原料使用罐车运入厂区,由罐车泵入筒仓内。生产过程中,筒仓内的粉状原料从计量仓通过螺旋输送机送至混合机内进行混合。原料输送和混合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切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粉碎机和磨粉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并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的要求。砂料池卸料、送料粉尘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的要求。
    (三)噪声控制。产生噪声的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临青新高速一侧执行4类标准。
    (四)固废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项目边角料、残次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生物质锅炉灰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规范排污口。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公众参与机制。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切实落实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88517810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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