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10日 | 所属地区 | 黑龙江省 | 进展阶段 | 项目审批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交通运输 | 行业类别 | 国道 |
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附送的《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关于龙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评估202001),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龙江县龙江镇正阳路107号。拟在该医院住院处北侧现有一层建筑内新建一间DSA机房,并在机房内安装一台DSA(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患者的诊断和治疗。
该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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