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告期限:自本公示发布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人:郭逢荣 宗兴平
四、联系电话:0831-6231386
五、通讯地址:宜宾县城北新区榕树街60号
2018年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隆驰·科创立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报告表 | 宜县环审〔2018〕302号 | 2018.2.10 | 宜宾县隆驰实业有限公司 | 宜宾县城北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