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2日 | 所属地区 | 福建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6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4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80300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6058696(海沧环保局)
传 真:6376269
通讯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厦门金旅新能源实验室项目 |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乐东路25号 |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
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乐东路25号,拟新增一栋建筑面积7474.18m2的新能源实验室。主要从事车辆研发所需的各项试验室。项目总投资16877万元,环保投资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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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2011年),该项目执行《厦门市水污染排放标准》(DB35/322-2011)三级标准,即SS≤350mg/L、COD≤400mg/L、BOD5≤250mg/L、NH3-N≤35mg/L。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2011年),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施工期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规定的限值。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等,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排放限值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2011年),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的标准要求。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雨污分流。项目营运过程中的清洗废水和实验废水应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海沧污水处理厂深化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生产布局,落实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等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防止无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米,应设规范的采样口,符合采样监测条件。企业应遵守(厦环控 [2018]8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的要求。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处理效率的可达性和有效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的管理,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定期检查、维修,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与处置。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帐。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一般固废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建设单位应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六)做好施工期环保工作。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污水、扬尘污染、噪声、固废,把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1、项目施工期间产生废水应统一收集,采取隔油池和砂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符合建设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隔离施工。应备洒水车,在晴天定期派专人对道路和场地进行洒水防尘;出行车辆必须清洗干净方可上路;现场存放的水泥、沙石料、建筑废土应当进行封闭、遮盖及其他防尘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应当采取封闭隔离施工或微灌雾喷系统、风送式喷雾机等洒水、喷淋、隔离、遮盖降尘防尘措施。施工场地的废弃建筑材料应该严格按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此外,应按照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要点》,采取喷雾、喷淋降尘等措施。 3、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要求。施工时应注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在夜间(22:00~06:00)和中午(12:00~14:30)不得使用高噪声的施工机械。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必须另行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开工十五日前须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噪声扬尘排污申报手续。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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