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化妆粉扑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杜村东部工业园孝源路东段北侧 |
建设单位: |
青岛恩泽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19年11月08日
至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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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杜村东部工业聚集区孝源路东段北侧,租赁现有厂房建设。项目东侧为青岛雷颢德工贸有限公司,南侧为青岛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为胶州市宾贤恒温设备厂,北侧为化工厂。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发泡机5台、灌浆加工流水线5条、磨边机22台、斜切机6台、磨尾机10台等共87台(套)。主要原辅材料为水性聚氨酯树脂30吨/年、硅灰石粉18吨/年、色浆1.2吨/年、消泡剂0.5吨/年、开孔剂0.5吨/年。达产后,年产聚氨酯粉扑450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1t/d,主要处理工艺:沉淀+纳米膜滤)。设备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收用于生产,不外排;污水处理浓液收集后作为危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作农肥,不外排。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须进行防渗处理。 (二) 生产车间全封闭。 投料粉尘、割打磨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的第Ⅱ时段标准要求。 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废包装桶(包括废色浆桶、废聚氨酯树脂桶)、污水站浓液、废滤膜、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六)项目有机废气的防治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七)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并定期向我局备案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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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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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82206395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 |
邮政编码: |
26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