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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脚轮支架及轮子生产项目

2018年12月14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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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高档脚轮支架及轮子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黄岛区朝阳山路与胶州湾西路交界西200米路北
    建设单位: 青岛临港明科工贸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宁夏华之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8年01月12日  至  2018年01月18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黄岛区朝阳山路与胶州湾西路交界西200米路北。项目租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象沟头村现有厂房,主要生产高档脚轮支架及轮子。投产后,年生产脚轮40万个。项目已建成,本次为补办环评。
    生产工艺:树脂原料→混料→上料→注塑→成型→修边→检验→塑料轮成品;
    带钢→落料→成型→外协镀锌→铆合→组装→成品脚轮。
    主要设备:注塑机2台、破碎机1台、冲床14台。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二)注塑机上方均设置集气罩,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收集效率90%)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去除效率90%),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10kg/h)。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固定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下脚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卖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至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须定期(每4个月)更换活性炭,制定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更换的废活性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
    联系电话: 85166723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厅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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