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高档脚轮支架及轮子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黄岛区朝阳山路与胶州湾西路交界西200米路北 |
建设单位: |
青岛临港明科工贸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宁夏华之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18年01月12日
至
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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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黄岛区朝阳山路与胶州湾西路交界西200米路北。项目租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象沟头村现有厂房,主要生产高档脚轮支架及轮子。投产后,年生产脚轮40万个。项目已建成,本次为补办环评。 生产工艺:树脂原料→混料→上料→注塑→成型→修边→检验→塑料轮成品; 带钢→落料→成型→外协镀锌→铆合→组装→成品脚轮。 主要设备:注塑机2台、破碎机1台、冲床14台。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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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二)注塑机上方均设置集气罩,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收集效率90%)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去除效率90%),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10kg/h)。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固定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下脚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卖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至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须定期(每4个月)更换活性炭,制定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更换的废活性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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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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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 |
联系电话: |
85166723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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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厅 |
邮政编码: |
26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