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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19年09月18日 > 审批项目 > 关于广西名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生产水泥砼搅拌设备400台、年产钢结构8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广西名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生产水泥砼搅拌设备400台、年产钢结构8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年0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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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8日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广西名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生产水泥砼搅拌设备400台、年产钢结构8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基本按照规范编制,内容较全面,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基本可信,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展项目污染防治设计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拟建项目选址位于扶绥县山圩镇广西山圩产业园,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017-451421-48-03-038820)。项目用地面积120000.6m2(180亩),总建筑面积123049.01 m2,主要建设3栋厂房、4栋宿舍楼、1栋办公楼、门卫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为:建设年生产水泥砼搅拌设备400台、年产钢结构8万吨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34% 。

    项目周边环境现状:项目周边均为木材加工企业以及待开发的工业用地。项目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广西剑麻-林产循环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项目选址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与园区规划相符,项目选址合理。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落实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最终排入大栏河。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金属粉尘、焊接烟尘、刷漆废气、厨房油烟等。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收集效率不低于90%,净化率不低于95%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净化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排放;油漆车间设置密闭式,刷漆废气经离心风机抽吸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通道排放,确保排放浓度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项目营运期中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生产车间中未被收集的焊接烟尘和金属粉尘等。通过对车间加强机械通风等措施,降低粉尘浓度,加强厂区绿化等,确保厂界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所产生的机械等噪声须采取消音、隔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焊接产生的焊渣、金属粉尘收集后外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废的贮存、管理及处置应执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内容。废油漆桶由供货厂家回收,废活性炭交由有危险固废处理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施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杜绝环境风险的发生。

    (七)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同意《报告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本项目不安排总量控制指标。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扶绥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应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试运行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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