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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21年09月16日 > 审批项目 > 1号楼(科研楼)、2号楼(服务型公寓)

1号楼(科研楼)、2号楼(服务型公寓)

2021年09月16日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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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6日 所属地区 广东省 进展阶段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规模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开工时间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竣工时间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资金来源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资金到位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预算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负责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方式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建设地址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详情
  • 建设单位 ***清园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号楼(科研楼)、*号楼(服务型公寓)
    建设地址 **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号小区ZK**-**号地块
    建设规模 ******.**平方米 合同价格 *****.**** 万元
    勘察单位 **地质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 ***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长江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简超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来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张德才
    合同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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