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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018年08月14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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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4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3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赵路2号
    建设单位: 青岛金泽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8年07月10日  至  2018年07月16日
    项目概况: 一、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赵路2号,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东侧为沿街门头、闲置厂房;南侧隔道路为闲置厂房;西侧、北侧为空地。项目占地面积13370.1平方米,建筑面积3666.78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车间2座、漆料桶暂存仓库1座、成品库1座、宿舍食堂1处、办公室1处。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设备有撕碎机2台、磁选输送机4台、金属破碎机2台、脉冲布袋除尘器2台、叉车2台、卡车1台、低温等离子+UV光解+活性炭净化设备1套等,主要原辅材料为废漆料桶(包括废油漆桶、废稀料桶)3.0万吨/年。项目达产后,破碎分离磁选废漆料桶3.0万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首先经隔油池隔油)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运作农肥。隔油池、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全封闭。
    油漆桶破碎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抽残液、撕碎、废漆料桶暂存、真空泵抽真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由“低温等离子+UV光解+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与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食堂的炉灶安装净化效率大于90%的油烟净化装置,餐饮废气经净化后,通过高于屋顶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7-2006)相应标准。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
    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粉碎过程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废活性炭(每半月更换一次,年更换量为28.1吨)、漆料残液、油漆渣及残渣等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转运过程的运输工作由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单位运输。
    (六)事故应急池池容不小于一次性事故排水总量,应急池、车间及周边地面等均作防渗处理。
    (七)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循环利用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八)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报告中的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定期进行演练,并与环保部门联动。
    (九)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和废漆料暂存仓库分别设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十)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并定期向我局备案。
    (十一)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十二)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三)本项目终止,建设单位须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如有异常,须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8220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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