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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2019年11月01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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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1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审批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交通运输 行业类别 国道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
    建设单位: 青岛水生木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宇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19年11月01日  至  2019年11月07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租赁闲置厂房进行建设。项目东侧为闲置门头房;南侧为空地;西侧为闲置厂房;北侧为鑫昌纸箱厂。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占地面积8732平方米,建筑面积4752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压刨、直线锯、截锯、砂光机、拼板机、立铣、推台锯、带锯、镂铣机、手压砂、直榫机等合计33台(套)。主要原辅材料为白橡木600立方米/年、红橡木200立方米/年、水溶性白乳胶0.2吨/年、五金件0.5吨/年、硝基底漆0.46吨/年、硝基面漆0.3吨/年、水性漆0.36吨/年、硝基漆稀释剂0.152吨/年。项目达产后,年产木质沙发1000件、木质柜子2000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青岛沽河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全封闭,喷漆及晾干区域全密闭。
    下料、精截、铣型、打磨、钻孔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VOCs、二甲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标准。
    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二甲苯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漆渣、废砂纸(含漆渣)、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胶桶等作为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六)项目有机废气的防治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七)在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八)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九)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8220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
    邮政编码: 2660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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