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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18年08月09日 > 审批项目 > 乳环罚字〔201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乳环罚字〔201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08月09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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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9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乳环罚字〔2018〕67号

    乳山市庆滨石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083600026412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滨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乳环罚先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期间你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我局进行了陈述和沟通,对环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第二款“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  户名:乳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161402900902491047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乳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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