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09日 | 所属地区 | 山东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乳环罚字〔2018〕67号
乳山市庆滨石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083600026412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滨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乳环罚先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期间你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我局进行了陈述和沟通,对环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第二款“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 户名:乳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161402900902491047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乳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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