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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运起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汇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上海交运起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上海交运起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汇店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位于徐汇区龙吴路920号,拟从事机动车的维修、钣金、喷漆、洗车等业务,年维修车辆约9000辆,其中年更换机滤和机油约7000辆,年打磨、喷漆约600辆,年洗车约5000辆。项目建筑面积391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9万元。
(二)建设单位委托英勒斐特环境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编制了项目《报告表》。
二、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意见与建议,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内废水应分质分流,洗车废水经隔油沉砂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官网,排放的水污染物应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2、应按《报告表》的要求,焊接和打磨工序必须在密闭微负压的打磨房内进行,焊接烟尘和打磨粉尘经无尘干磨系统自带的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调漆、喷漆、烤漆和喷枪清洗等工序必须在封闭式喷烤一体房内进行,废气收集后经喷烤漆房配套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的二甲苯、漆雾、正丁醇、非甲烷总烃等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排放的乙酸正丁酯、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臭气浓度等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应按《报告表》的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活性炭。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废气采样口及采样平台。不得在露天环境中或在打磨房、喷烤一体房大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开展产生废气等工序,废气不得无组织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隔声、减振措施,确保项目租赁区域东侧、南侧、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限值要求。
4、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标准修改单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挥发产生的有机气体应有收集和处理措施,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5、应按照《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落实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非正常工况,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的作业活动,直至污染防治设施修复为止。
三、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