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堆肥。 须对废水收集管网、化粪池、固废储存场所等设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二)废气治理。强化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和管理,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铝锭熔化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在电炉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G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铝合金铸件打磨磨光过程中产生粉尘,在打磨区域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熔融废气处理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经15米高排气筒G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抛丸粉尘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G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要求。 脱模工艺产生有机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在压铸机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汇入15米高排气筒G1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加强废气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厂界浓度监控限值。 (三)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废铝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废液压油、废活性炭、脱模剂/液压油/润滑油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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