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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2018年04月20日 > 审批项目 > 关于2018年4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18年4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18年04月20日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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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0日 所属地区 山东省 进展阶段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行业类别
项目详情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4月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1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4-5607238

      传真:0534-5321156

    通讯地址:齐河县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2511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旅居车家具生产技术改造

    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山东巨威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巨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山东巨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旅居车家具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总投资215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总占地10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以板材等为原材料,通过下料、覆膜、裁切、封边、喷漆及晾干等工序生产旅居车专用家具,建成后可年产旅居车家具300套。

    1、项目切割、铣形、裁切及磨砂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中央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封边、拼板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有机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相关要求;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漆雾、VOCs等经九宫格+过滤棉过滤+UV光氧光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符合《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相关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确保厂界各类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确保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3、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4、下脚料、水性漆漆渣、漆桶及废滤芯、废过滤棉等集中收集后外售或资源化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暂存设施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标准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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