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07日 | 所属地区 | 江苏省 | 进展阶段 |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行业类别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514-80988100 通讯地址:扬子江北路446号 邮编:225007 |
扬环审批〔2018〕14号
项目代码:2017-321002-76-02-338999
关于大学路南延项目水系调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涵闸河道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大学路南延项目水系调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广陵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大学路南延项目水系调整工程总投资16000万元,工程内容包括:1、安墩河水系调整工程,主要为安墩河改线,新开河道360米;安墩闸站移址新建;新建安墩河跨河桥梁一座。2、西沙河水系调整工程,主要为西沙河疏浚整治;新开河道150米;拆除西沙河小板桥闸,新建小板桥闸站;拆建沿线桥梁一座。根据你单位委托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本项目实施有利于提高防洪泄洪能力,改善河道水质,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同意广陵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工程不设施工营地,施工期各类施工废水通过沉淀处理后回用。营运期闸站管理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汤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桥梁、闸站拆建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进一步优化施工工艺,避免对河道水质造成影响。
(三)严格按照《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府令第82号)要求,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有效抑制扬尘产生。
(四)本工程施工现场不设临时淤泥放置场地,须及时清运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淤泥经脱水设备脱水后通过槽罐车密闭运输,送政府指定渣土消纳场处理,杜绝沿途抛洒,避免恶臭扰民。
(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
(六)施工期间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环境问题,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三、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本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请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广陵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广陵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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