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09日 | 所属地区 | 山东省 | 进展阶段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规模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开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竣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来源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到位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预算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业主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负责人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联系方式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建设地址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乳环罚字〔****〕**号
**华瀛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地址:*********金岭开发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炳选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乳环罚先告字〔****〕**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年版)》第**项中“一般”情节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 户名:***环境保护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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