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进展阶段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规模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开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竣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来源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到位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预算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业主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负责人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联系方式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建设地址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双文碳酸钙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双文碳酸钙有限公司***牛庙**岩矿矿山开采区临时用地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双文碳酸钙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位于***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旁,***牛庙**岩矿开采区红线范围内*.****公顷(裸地)与**镇牛庙村委牛庙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他草地)作为临时工棚以及堆料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单位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全隐患。
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部分达到耕地耕作层剥离条件的,用地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手续。
四、该宗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五、本临时用地批复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六、用地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后必须按照《******牛庙**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定稿)报告书进行复垦,并报我局组织进行验收。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此复
***自然**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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