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04日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进展阶段 | 项目审批 |
项目性质 | 行业领域 | 交通运输 | 行业类别 | 国道 |
广西扶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请求审批<南湖三千院A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函》,及随文报送的《南湖三千院A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南湖三千院A区项目位于崇左市扶绥县城南新区贤仕路(东经107°5516.98″,北纬22°3529.89″),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代码:2018-451421-70-03-038607。项目由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中转场及临时堆土场组成,总占地面积8.11hm2,其中永久占地6.81hm2,临时占地1.30hm2。项目总建筑面积328572.4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3栋高层住宅建筑,沿街商业1层,入口大门、广场、物业、消防、便民点、公厕、地下室等。绿地率30.20%,建筑密度19.42%,容积率3.50,机动停车位1960个,非机动车位1690个。
本项目总挖方11.68万m3(普通土石方11.68万m3)、总填方8.08万m3(绿化覆土0.83万m3,普通土石方7.25万m3)、借方0.83万m3(均为绿化覆土),弃方4.43万m3(普通土石方4.43万m3)。项目借方0.83万m3,为项目后期绿化覆土,全部外购;弃方4.43万m3,弃方临时堆放在临时堆土场,后期全部用于南湖三千院B区场地平整填土。
本项目建设工期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工期39个月。项目总投资7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8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及业主自筹。本项目不涉及拆迁问题。项目法人为广西扶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扶绥县,项目区主要为平原微丘地貌,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21.3℃,年平均降雨量1245mm,多集中在4~9月。项目区土壤主要为红壤土,植被类型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场地内林草覆盖率约为38.91%。项目所在地属于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m2?a)。
二、方案报告书内容全面,基础资料较翔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可行,满足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初步确定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11hm2,其中永久占地6.81hm2,临时占地1.30hm2,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广西扶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同意水土流失的预测内容、方法、和结果。工程扰动地表面积为8.11hm2,损害植被面积2.65hm2,弃方4.43万m3。项目预测造成水土流失量1861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432t。
五、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六、同意水土流失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的综合利用;施工迹地要及时进行清理平整,恢复土地原有功能;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性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和监测频次。
八、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318.69万元(主体已计列的投资250.69万元,新增投资68.00万元)。分别包括:工程措施75.69万元,植物措施174.50万元,临时措施6.46万元,独立费用49.7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29.94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0.80万元),基本预备费3.3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92万元。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三同时”制度。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须经我局批准。
(三)定期向扶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其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
(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14号)要求,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扶绥县水利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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