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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纪念《价格法》颁布实施20周年新闻通报

2019年11月15日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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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所属地区 安徽省 进展阶段 项目审批
项目性质 行业领域 交通运输 行业类别 国道
项目详情
  • 全面依法治价 不断开创价格工作新局面

    安徽省物价局纪念《价格法》颁布实施20周年新闻通报

    2018年5月18日


    各位媒体朋友:

    首先,我代表省物价局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报道,欢迎你们来到省物价局。

    今天省物价局召开新闻通报会的目的是,以纪念《价格法》颁布实施20周年为契机,回顾我省价格法治建设和各项价格改革、价格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坚定信心,努力奋斗,不断开创各项价格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价格法治史上划时代的一件大事。与此同时,我省开启了依法治价的大幕。以下我从九个方面进行通报。

    一、我省价格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20年来,我省已形成了以《价格法》为统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定价目录为主体,价格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为补充的价格法律体系。

    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政府定价、收费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

    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安徽省定价目录》。按照《价格法》规定,我省自2002年开始制定并实施《安徽省定价目录》,2010年、2015年、2018年先后作了三次修订。2002版《安徽省定价目录》是当时全国首家出台的省级政府定价目录,放开了大多数原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原102个定价项目减少和归类合并为21种(类)。2010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将定价项目调整归并为6大类40项。2015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将定价项目调整为12项,定价内容61个。

    2018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将定价项目调整为13项,定价内容46个。我省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26项,授权比例达57%。政府定价目录化、省级政府定价项目适用政府职能转变而大幅度减少或者下放到市、县。

    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协调推进全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建立了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制定了《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安徽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安徽省物价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试行)》、《安徽省物价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徽省物价局公职律师制度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价局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办法》、《安徽省物价局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物价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安徽省价格行政复议案卷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价局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程》、《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安徽省价格举报处理工作规程》、《安徽省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等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实施,政府定价行为、重大事项出台、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我省商品价格改革稳妥推进

    (一)电力价格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统一上网电价。2004年,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实行了燃煤标杆电价政策,但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多种上网价格并存,上网电价高低不同,影响了企业间公平竞争,推高了我省销售电价水平。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局通过“小步快跑,逐步归并”,采取高于标杆电价的少调或不调等措施,逐步缩小上网电价之间的差距,于2016年彻底实现了省内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归并,新老机组统一执行了标杆上网电价。同时,为鼓励省内水电企业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在归并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同时,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水电与火电上网同价政策。目前,省内的各类发电项目均执行了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其中光伏、秸秆、垃圾焚烧、风力发电等可再生发电项目高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解决)。统一的标杆电价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价格水平,稳定了投资预期;同时,发电项目造价水平不断下降,运行效率不断提高。

    二是改革销售电价。我省在销售电价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2004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2006年率先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2008年率先实现商业和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同价。2012年实行了居民阶梯电价。2016年取消化肥优惠电价,执行大工业电价。2018年率先实现商业和大工业用电同价,同时完善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销售电价改革,彻底结束了我省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历史,有力促进了城乡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将销售电价简化为目前的居民生活、工商业及其他、农业生产3类,电价分类更加合理;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建立了合理的公平负担机制,提高了居民节能意识;除居民和农业外,各类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减少了用户间的交叉补贴,还原了电力的商品属性,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用电成本。据统计,近三年来,我省连续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0.124元/千瓦时,按去年商业电量308亿千瓦时计算,与降价前相比,年降低用电成本约38亿元。通过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降低高峰时段上浮比例,年降低企业高峰时段用电成本约3亿元。

    三是实施输配电价。我省作为国家首批试点省份,率先在全国开展了输配电价改革,将过去电网企业赚取购售差价的模式,改变为由用电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输配电价)的模式。2016年输配电价正式实施以来,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由2015年的178亿度增加到今年的580亿度,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36亿元。通过输配电价改革,创新了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打破了电网企业在购电、售电两侧的“双重垄断”,强化了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建立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促进了电力市场化改革。

    四是推进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实施了居民户表改造三年(2015-2017)行动计划,明确了户表改造覆盖率95%的工作目标,建立了工作督查制度,按照“地方政府主导、供电企业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截止2017年底,全省居民用户2549万户(含未接收的三供一业26.46万户),已实施抄表到户的2502万户,抄表到户率、居民阶梯电价覆盖率均达到98.1%,三年改造95%的既定目标如期完成。

    五是取消临时接电收费政策。自2017年12月1日起,电网企业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收取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后,预计每年可减少用电企业占用资金约4亿元。

    (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认真开展供水成本监审。严格核减不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

    二是科学统计居民家庭户均用水量。通过调查近三年 “一户一表”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分档统计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覆盖率作为分级阶梯水量基数的确定依据。

    三是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设计合理的听证方案。按照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认真整理和研究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符合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予以采纳。

    四是及时完善定价方案,上报政府审批。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在全省价格部门共同努力下,截止到2015年12月,全省22个设市城市,全面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全省56个县(市)也将全面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圆满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目标任务。


    三、我省服务价格改革稳妥推进

    (一)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是整个涉企收费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部分收费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又涉及众多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我省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坚持“四个不进”,严把收费项目准入关。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进。经过审核,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总数由252项减少到80项,减负金额约6亿元;未经国务院授权设定的不进。比如,根据国务院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精神,除国务院规定的商业银行等27个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工商验资报告一律取消,为当年全省新增的14.35万户企业节省验资费用8600万元;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进。比如,对政府部门组织和委托第三方开展的31个评审评估项目,所需经费一律纳入部门预算,不再由企业付费,年减负约1亿元;重复、交叉设置的不进。对同一中介报告(如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可以在多个部门使用的,按照一个企业一个中介报告、多个部门通用的原则,不再重复设置前置服务收费事项,全年可减少企业支出约5000万元。根据政策变化,目前,我省已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进行了三轮动态调整,省级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总数由80项进一步减少到54项。

    二是清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13年以来,我省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采取“取消、归位、放开、降标”的“八个字”措施,先后开展了三次清理,项目总数由44项减少到目前的8项。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取消相应收费,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等收费;对按规定应由财政经费保障的,如建筑工程交易、矿业权交易收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等项收费,坚决退出定价范围,不再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定价;对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放开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如机动车检测收费、律师服务收费、房产测绘收费等;对极少数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如产权交易收费、涉企公证收费先后2次降标,取消、暂停和放开收费总数占原项目数的82%。

    三是开展专项收费清理。近年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会同财政、银监等部门,分别编制了涉企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清单、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除了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外,还重点针对这两个行业的突出收费问题,提出了规范收费行为的若干条意见,初步构建了具有安徽特点的“1+N”的涉企收费清单体系,努力做到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收费清单工作的全覆盖。

    四是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2016年11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公布实施了《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从源头治理防范。

    (二)降成本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编制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开展商业银行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融资环节乱收费。

    二是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加强港口收费和港口服务价格监管,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开展涉及铁路货运收费清理工作,督促铁路行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将部分属于定价管理的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降低收费标准10%,减负额约5000万元。

    三是降低天然气企业用气成本。建立天然气量价挂钩机制,将价格与非居用户的用气量挂钩,实行差别化定价,用气量越大价格越低;完善定价机制,健全成本审核,实行成本、收益变动与价格调整联动;适应多主体、社会化投资建设天然气干支管网的要求,根据国家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完善现行短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强化对地方城市燃气公司成本约束和价格管理。通过推行大用户直供气和非居用户量价挂钩政策,为企业降低用能成本约5亿元。在年度成本审核基础上,降低了省内部分天然气短输价格,将现行管输线路中每方0.30元的价格统一下调为每方0.24元。

    (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012年,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结合实际,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直采直销、产销对接为基础,以大型超市及其社区连锁店为平台,在全省建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柜台)为主的平价商店。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店主要是主要依托大型超市及其社区连锁店,通过开办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形式设立,降低开办成本和运营费用,推动产销对接和直采直销,提高平价商店运营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

    截至2017年底,全省已建成农副产品平价商店487家,覆盖全省16个市的城区。平价销售的各类平价农副产品40多个品种,日均销售量达270吨,日销售额近200万元,销售的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15%以上,受益人数累计达6000多万人次,初步形成了平价商店的网络化、社区化格局。

    四、我省收费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

    (一)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2015年1月1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同步运行的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将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等行政权力收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形成对涉企收费的“全覆盖”“全要素”监管。清单实施当年,我省企业负担指数绝对值和下降率双双位居全国第四,成为全国企业负担最低的省份之一,收费高、收费乱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建立涉企收费清单体系。2015年以来,为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收费监管,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编制了长江航运领域涉企收费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清单、涉企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清单、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收费清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等6个子清单,初步构建了具有安徽特点的“1+N”的涉企收费清单体系,并将涉企收费清单纳入省政府“一库四平台”运行体系,强化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管。

    二是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清单建立以来,我省省市县三级价格部门每年都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保证涉企收费清单的准确、及时、权威。经过动态调整,截至2017年8月,我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项目由建立之初的170项减少到106项,项目数减少37.6%,年直接减轻企业负担50多亿元。

    三是建立涉企收费监管平台。2017年11月我省涉企收费监管平台完成验收,各项功能均已完成,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并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试。平台可以实现对执收单位收费信息及企业日常缴费的监管,公开全省涉企收费清单信息、监管信息、价格政策、政策解读等信息,网上受理企业投诉、建议等。

    四是开展清单落实情况评估和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落实我省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促进企业降本增效,2015年,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2016年省委改革办委托省工商联对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多年来,我省价格部门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保障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不断取消或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降低较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努力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白蚁防治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最高降低了50%。上述两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2亿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2014年12月的121项,减少到目前的6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2014年12月的62项,减少到目前的25项。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截至2017年8月,我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项目由建立之初的170项减少到106项,项目数减少37.6%,年减轻企业负担50多亿元。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每年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3亿元。

    不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2016年省政府降成本、去库存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船闸收费收费标准下调10%;对持有安徽交通ETC卡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85折优惠;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2016-2020年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6年6月13日起,县以下地区两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取消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关精神,2015年开始我省先后取消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标准审批权,下放市或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2017年5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决定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选择安徽新华学院等6所民办高校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放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由各地按照市场化方向逐步放开。2018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市场导向原则,进一步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将放开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学校。

    五、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稳妥推进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三医联动”(医院、医保、医疗服务价格),为全国深化综合医改提供了安徽方案和安徽做法。

    (一)“三医联动”下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历程

    我省九年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历程,呈现分类管理价格改革特点和成效:一是严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二是运用价格政策扶持新增医疗服务;三是放开非基本医疗服务参与市场竞争满足个性化需求。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改革基调,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改革步骤,以化解“看病贵”和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为主打目标,持续推进改革。2010年基层公立医院、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城市公立医院,以破除“以药养医”为目的,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腾出空间,同步调整体现医技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6年取消耗材加成政策,同步调整病理检查价格。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重逐步上升,医院收入结构得到优化。

    鼓励医技创新和造福患者为目的,不断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和改进价格管理。201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受理范围、增加了受理频次、严格了专家评审、规范了评审程序、下放了二年期初始定价权,由公立医院制定试行价格。新政出台后,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二批次71项,顺利在临床推广使用,助推公立医院不断提升诊疗技术和质量。

    按照能放尽放原则,放开药品和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决定作用。2014年放开了非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2015年放开省管药品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2016年放开首批市场竞争性强、个性化需求明显的83项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今后还将继续扩大非基本医疗服务的放开范围和增加放开项目数量。

    (二)“三医联动”下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协同

    协同“三医联动”,近年来安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现角色转换,由改革初始的主角转为综合医改的配角,发挥1+1大于2的集合改革效应。

    协同“分级诊疗”改革,完善公立医院差别价格政策。按照既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又促进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合理就诊的改革设计,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以及同级别不同服务半径医院的价格梯度。明确市级公立医院同级别医院不得高于省属医院价格,县级公立医院不得高于同级别市级公立医院价格,基层医院不得高于同级别县级公立医院价格。为“分级诊疗”铺垫价格政策基础。

    协同“健康守门人”制度构建,围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制定相关配套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引导辖区居民与家庭医生契约服务,使家庭医生成为居民首诊医生。

    协同“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公立医院通过控费腾出的调价空间,采取优化结构方式,同步调整体现医技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协同化解“看病难、看病贵、看病慢”问题,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变单一按项目定价方式,转为以项目定价为基础的按病种和按服务单元收费的复合定价方式。目前,我省三医(医院、医保、医疗服务价格)正联手推进临床路径合理化前提下的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按照取消医保门槛费、打包定价、超出节余均归医院的定价规则设计,引导医院和医生主动控费,精细管理,高效诊疗。让医保支付简化可控,让患者付费透明有度。

    (三)“三医联动”下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响应

    展望综合医改未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改革大势保持同向,联动响应。

    一是落实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逐步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范围,减少按项目定价的数量”要求。今后不再核定 2012版拆分项目价格; 除2003版、2007版和2012版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设定的“除外内容”外,不再增设除外项目;主张医院调定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或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时,均实行打包定价;推进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

    二是重视衡量综合医改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医疗收入在医院总收入占比的变化情况。今后无论是政府制定价格,还是医院自主定价,都要明确提高医技劳务价值在项目定价中的占比,作为调结构改革的既定任务。

    三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的规定。今后将严格控制检查化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在以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调定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正式定价以及出台放开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时融会贯通落实到位。

    四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运用价格政策扶持中医和儿科发展、促进智慧医院建设的要求。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在今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改时,一以贯之,落实到位。

    五是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形成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决定作用。实施分级定价,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制定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及以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新增医疗服务和新定价医疗服务试行价格制度,由有关公立医院根据临床需要,自主制定二年期的试行价,期满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放开竞争性和个性需求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有关公立医院自主定价。

    六、我省价格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了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价格法》作为一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里程碑法律,引领着价格监督检查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2007年5月1日,《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7年,启动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列入立法规划项目。

    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出台了《安徽省价格行政法监督办法》、《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制度》、《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定》、《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实施细则》、《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典型案例分析、季度业务培训学习、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四项工作制度。

    (二)坚持实体程序并重,严格依法审理价格违法案件

    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实施价格行政执法。查处每件价格违法案件做到三把关,即,执法人员把好事实和证据关、案件审理人员把好程序关、案件审理会把好定性和处罚关;规范开展案件审查审理工作,查处每件价格违法案件要提交案件审理会按规定进行集体审查;规范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按照《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要求,规范做好《检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登记、编号,并于2017年启用价格行政执法文书网上办理流程,定期对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整理、审核、归档。

    20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从有形的商品到无形的服务,从政府定价到市场调节价,从价格水平到价格行为,价格监管的领域不断拓展;从严肃财经纪律,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从消费治乱,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价格监管的任务不断充实;从2001年在全国率先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到2015年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能力不断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6.79万起,实施经济制裁15.51亿元,其中,退还消费者5.64亿元,没收违法所得8.94亿元,罚款0.93亿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8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21.12万件,实施经济制裁1.77亿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36亿元。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价格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2017年初,结合权力清单,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整合全省价检人才,建立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库和价格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出台了工作细则、实施方案和一系列落实文件,于2017年对省级重点医疗机构和全省5A级旅游景区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召开推进会和实地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形成了全省价格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七、我省价格成本监制度不断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了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体系。200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2号令,以下简称42号令),明确了成本监审范围和主体,统一了监审原则、方法和程序。2008年,我省依据42号令,参考外省已出台的省政府令,出台了《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215号令),深入推动我省成本监审工作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深入开展。

    根据国家和我省办法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结合历次《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我省先后于2004年、2011年、2015年、2016年和2018年5次制定颁布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最新的《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包括12个大项28个具体监审项目,其中定期监审项目3个,制定价格前监审项目25个。同时,列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并以2017年第8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以下简称8号令)。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8号令明确了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严格了审核标准,完善了工作程序,新增了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国家和我省办法基础上,我省先后制定发布了殡葬、公办普通高中、天然气城市配气管网、公办普通高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旅游景区门票、水利工程供水、污水处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等9个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同时出台了《安徽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安徽省成本监审卷宗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正在制定《安徽省成本监审卷宗评查办法》,全省成本监审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二)成本监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发挥模板作用。我省在全国试点省份输配电交叉成本监审工作中提出,按照折旧年限比调整折旧费用,获得了价格司高度认可,被定为模板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16年,我省先后三次受邀在全国输配电成本监审培训班上就成本审核思路、方法等作经验介绍。2017年8月—10月,我省对国网安徽公司2015—2016年的输配电成本进行了审核。据统计,共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248.9亿元,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9.1亿元,核减比例达19.7%。

    二是完成国家委托的天然气管输定价成本监审。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赴河北廊坊对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开展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审。多次到秦皇岛、德州等地实地调研,核实企业的运营方式和管理方法,核对企业审计报告、财务系统、科目余额表、固定资产卡片等十几类数据近万条,固定资产卡片明细数据逾百万条。核定准许成本10.4亿元,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3.8亿元,核减比例达26.6%。

    三是开展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对省天然气公司2014—2016年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开展监审。核定管输准许成本1.4亿元,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0.2亿元,核减比例达15.4%。

    四是做好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联合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组织合肥、淮北、宿州等13个市的成本监审业务骨干,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建筑大学等37所公办普通高校开展教育培养成本监审,了解和掌握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共核定校均教育总成本3.2亿元,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0.3亿元,核减比例达10%。为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和投入机制,研究解决高校生均拨款和学费标准、“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等问题提供了坚实依据。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7年5年间,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开展了输配电、天然气管输、公办高校、垃圾处理、出租车运价等各类成本监审项目675个,审核企业上报成本1254.7亿元,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共计206.6亿元,核减比例达16.5%。其中,2017年全省共开展成本监审项目95项,审核企业上报成本468.6亿元,核减不合理、不相关费用73.5亿元,核减比例达15.7%。

    八、我省价格监测制度不断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了价格监测制度体系

    2003年,依据《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年1号令)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并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于2004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2009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又制定了《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皖价监测〔2009〕132号)。《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明确价格监测工作的职能地位、推进价格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高价格信息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认真执行国家17项监测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坚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价格改革监管要求,先后建立了安徽省部分地产重要商品价格、重要经济作物价格、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价格等15项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品种达1216个,在全省设置监测点1067个,监测范围基本涵盖了生产、生活所涉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每年收集价格监测数据近45万条,及时反映了全省重要商品价格动态。

    (二)建立了能够及时反映价格波动的监测预警机制

    建成全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具备数据采集上报、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应急监测、移动终端采集上报、价格信息发布等功能。利用系统自动预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出现价格异动的重要商品。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库和省市两级价格监测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定期分析重要商品价格走势,研究影响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和对相关行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制定价格专项调查巡视制度,定期深入市场开展价格巡视,及时发现、捕捉价格异动商品。围绕经济发展和价格工作重点,结合社会价格舆情热点,组织开展价格专项调查,为价格监管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三)建立了“两个面向”价格信息服务机制

    扎实做好价格监测成果转化利用,努力使“冷的数据”变成“活的信息”。面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信息。通过《价格监测分析》、《安徽价格监测》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市场重要商品价格走势。近年来价格信息已累计被中办、国办采用7篇,中价网采用95篇,省两办采用146篇。面向企业和群众主动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了“民生价格信息发布专栏”,主动利用部门网站、地方主流媒体定期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每年在省级媒体发布价格动态300多篇。积极开展“价比三家”活动,发布品种已达200多种。

    近年来,先后有多篇价格监测信息得到了省领导的批示。依据价格监测信息,省政府多次启动了生猪、小麦调控预案和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临时价格补贴。

    为了更好地服务价格监管调控和经济建设,进一步推动价格监测工作深入发展,2011年,启动了《安徽省价格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专门组织召开了立项论证会,此后3次列入省政府立法论证类项目。2013年、2018年均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开展《安徽省价格监测条例》的立法工作。

    九、我省价格认证制度不断完善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顺利进行,助力司法执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条例》规定,全省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目前,全省97个价格认证机构,绝大多数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省拥有一支近600 人的专业化价格鉴定队伍,还另外建立了来自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全省共享,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近年来,每年全省价格认证系统办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1万余起,主要为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行政执法案件。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纪检监察案件价格鉴定领域,居于主导地位。

    各位媒体朋友,回顾过去,我们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展望未来,我们要坚定信心、不忘初心,继续深化价格改革、继续完善价格监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全面决胜建成小康社会而不懈奋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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