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塑料颗粒、抛丸砂等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北工业聚集区三山路 |
建设单位: |
青岛洁环利兴环保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19年11月01日
至
2019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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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该项目拟建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北工业聚集区三山路。项目东侧为青岛坤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侧隔三山路为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青岛乐品汇儿童家居有限公司;西侧为青岛利鑫源铸钢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5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1座、办公楼1座。项目从事金属制品、塑料颗粒、抛丸砂生产,并收集暂存转运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回收利用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含油废水,主要生产设备有金属制品生产线1条、塑料颗粒生产线1条、抛丸砂生产线1条、废切削液/乳化液/含油废水处理生产线1条、污水站1座等,主要原辅材料为废汽车机油滤芯4080吨/年、废PP及PE塑料包装物8000吨/年、废钢丝绳缆10050吨/年、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含油废水10000吨/年、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5000吨/年、氢氧化钠5吨/年、盐酸15.2吨/年、聚丙烯酰胺(PAM)0.5吨/年、聚合氯化铁(PFC)20吨/年等。项目达产后,年产金属制品4000吨、塑料颗粒8000吨、抛丸砂10000吨,收集暂存转运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5000吨/年、回收利用废切削液/废乳化液/含油废水100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筛网过滤+隔油沉砂+调节池+混凝沉淀+芬顿氧化池+生化池+二沉池,设计处理能力为50m3/d)。清洗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与低温真空蒸馏水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韩家庄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废水总排放口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韩家村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前,产生废水的项目不得投产。 污水处理站、配套管网、化粪池等须做防渗处理。 (二)生产车间全封闭。 旋切、压油、碱洗、挤出、污水站及废液处置废气集中收集,经RCO(活性炭吸附脱附+铂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HCl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 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污水站化学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氢氧化钠内包装袋、废油纸、废渣、废机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定期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施工期应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施工中加强防尘、降噪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送指定的地点或垃圾处理场,尽量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转运过程的运输工作由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 (七)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循环利用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须培训到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八)项目有机废气的防治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九)项目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时,应按要求安装。 (十)事故应急池池容不小于一次性事故排水总量,应急池、车间地面等均作防渗处理。 (十一)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报告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十二)建立厂区的地下水监控体系,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监控。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并定期向我局备案。 (十三)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十四)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五)项目终止,建设单位须重新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如有异常,须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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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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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82206395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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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环保窗口 |
邮政编码: |
266000 |